|
公告
|
|
6/7中缝 张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被告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被告贵州鲲鹏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路兵、路江、张静、毕节市春归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市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富民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之一,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聂朝慧、赵炯、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曾华兵诉被告聂朝慧、赵炯、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梁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荣诉被告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建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洪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1082000010166、5036132021083100000288、5036132021091100000066、5036132021092000030066、5036132021092200030066、5036132021100700000268、5036132021101400000168、5036132021101800000186、5036132021111800000088、5036132021121200000088、5036132021122000000168、5036132022012000000068、5036132022012200010168、5036132022051300010068、5036132023041100010786、5036132023042000000088、5036132023052000011088)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李建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3.29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3467.67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1082000010166、5036132021083100000288、5036132021091100000066、5036132021092000030066、5036132021092200030066、5036132021100700000268、5036132021101400000168、5036132021101800000186、5036132021111800000088、5036132021121200000088、5036132021122000000168、5036132022012000000068、5036132022012200010168、5036132022051300010068、5036132023041100010786、5036132023042000000088、5036132023052000011088)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建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利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军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5073132022051900000186、5073132022051900010086、5073132022112500000088、5073132022121700000068、5073132022121700000166)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利军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2437.0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5073132021121700000486、5073132021121700000586、5073132021121700000686、5073132021121700010068、5073132022051900000186、5073132022051900010086、5073132022112500000088、5073132022121700000068、5073132022121700000166)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3060005018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61300010466)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杨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2000元及利息[1.《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30600050188)项下的利息,从2023年3月6日起至款还清时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415.61元;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61300010466)项下的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2432.8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7019号 南永淼、倪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成致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永淼、倪安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罗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民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168)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被告罗伟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4996.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168)、《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066)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赟、刘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赟、刘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12107.73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营山信农借(2021)001434-0016号]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赟、刘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谭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前的利息9439.9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营山信农借(2019)001187-0025号]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谭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静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3010500010068)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被告文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8686.34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3010500010068)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文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潘小勇:本院受理黄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夏娟:本院受理原告李林川与被告夏娟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初372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公告专栏
|
|
|
|
( 2024-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6/7中缝 张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被告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与被告贵州鲲鹏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路兵、路江、张静、毕节市春归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市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富民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之一,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聂朝慧、赵炯、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曾华兵诉被告聂朝慧、赵炯、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梁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荣诉被告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建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洪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1082000010166、5036132021083100000288、5036132021091100000066、5036132021092000030066、5036132021092200030066、5036132021100700000268、5036132021101400000168、5036132021101800000186、5036132021111800000088、5036132021121200000088、5036132021122000000168、5036132022012000000068、5036132022012200010168、5036132022051300010068、5036132023041100010786、5036132023042000000088、5036132023052000011088)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李建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3.29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3467.67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1082000010166、5036132021083100000288、5036132021091100000066、5036132021092000030066、5036132021092200030066、5036132021100700000268、5036132021101400000168、5036132021101800000186、5036132021111800000088、5036132021121200000088、5036132021122000000168、5036132022012000000068、5036132022012200010168、5036132022051300010068、5036132023041100010786、5036132023042000000088、5036132023052000011088)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建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利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军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5073132022051900000186、5073132022051900010086、5073132022112500000088、5073132022121700000068、5073132022121700000166)项下未到期的借款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利军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2437.0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5073132021121700000486、5073132021121700000586、5073132021121700000686、5073132021121700010068、5073132022051900000186、5073132022051900010086、5073132022112500000088、5073132022121700000068、5073132022121700000166)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3060005018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61300010466)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杨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2000元及利息[1.《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30600050188)项下的利息,从2023年3月6日起至款还清时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415.61元;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61300010466)项下的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2432.8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7019号 南永淼、倪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成致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永淼、倪安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罗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民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168)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被告罗伟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4996.4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168)、《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8132023022300050066)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赟、刘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赟、刘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12107.73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营山信农借(2021)001434-0016号]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赟、刘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谭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前的利息9439.9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营山信农借(2019)001187-0025号]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谭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静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3010500010068)于2024年6月14日到期;二、被告文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8686.34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41132023010500010068)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文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潘小勇:本院受理黄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夏娟:本院受理原告李林川与被告夏娟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初372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