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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史海萍(350500197206191041):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林尧东与被申请人史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泉仲字22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仲裁指南,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2024年9月4日)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2024年9月14日)。你方应于2024年9月23日前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9月30日9点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本会将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龚卫菊:我院受理马玉珍与你、王风萍、杨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龚卫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利息21600元,合计516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王风萍、杨长勇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学毅:原告李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800元,支付利息25854元,合计50654元;并以借款本金2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起按照月利率11.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141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徐添生、刘胜:原告蕉岭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5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钟绿梅:原告邵通禹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徐子科:本院受理钟伟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判决:徐子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后5日内向钟伟锋偿还借款1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谢晓辉:本院受理何宇晖与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352号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李长治:原告母文刚、任龙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补充协议》;2.李长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母文刚、任龙英购房款1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李长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母文刚、任龙英支付装修损失75000元;4.驳回母文刚、任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邓晓斌:本院受理南部县誉融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8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宋邦杰:本院受理赵本腾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宋邦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本腾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1日起至62400元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以6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赵本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赵本腾负担115元,由宋邦杰负担1360元。公告费600元由宋邦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邓茂昌:本院受理李华与被告邓茂昌、第三人李秀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42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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