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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车辆租赁纠纷,应注意这些关键点

( 2024-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汽车租赁行业也蓬勃发展。车辆租赁过程中,因合同约定模糊、合同履行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租赁双方纠纷日渐增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星星提醒,车辆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审慎判断,留心取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扣除用户押金 应有充分证据
  孙先生与速达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公司车辆,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租金6000元,押金10000元。孙先生依约使用车辆并按时还了车,但速达公司一直未返还押金。无奈之下,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速达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
  速达公司辩称,孙先生已支付的10000元押金确实未退还,原因为其返还车辆后车辆有损坏,应从押金中扣除公司维修车辆支出的6600元以及车辆维修3天导致的租金损失1350元,扣除后同意退还剩余押金。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若因孙先生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人为机械故障,其将承担全部车辆修理、停运损失费用。退还车辆后如有违章费用等,在押金内扣除剩余部分后20日内进行退还。现孙先生主张速达公司退还车辆押金,速达公司则主张孙先生租赁使用车辆导致车辆受损并由此产生相应维修费及租赁费损失,上述费用应从押金中扣除。对此,法院认为,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按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交接单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而仅仅录制视频进行实际交割。现除孙先生认可右前轮毂剐蹭问题确系其造成之外,速达公司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述“左前轮毂剐蹭、后保险杠裂开、前挡风玻璃小点、右后轮毂剐蹭问题”系孙先生导致,且其提交的施工结算单、发票载明的维修项目及金额存在矛盾之处。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酌情判定因孙先生过错导致案涉车辆右前轮毂剐蹭,扣除因孙先生原因导致速达公司的合理损失,速达公司应向孙先生返还押金9000元。
未核验保险 发生事故承租人被判赔
  陈先生驾驶车辆与韩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韩先生为事故全责。为维修车辆,陈先生花费9500元,其中2000元由保险公司赔付。经多次催要,韩先生未支付陈先生相关修车费。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赔偿修车费损失7500元。
  韩先生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然而事故发生时其所驾车辆系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双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但不清楚实际车主是谁。租车时,汽车租赁公司保证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又称案涉车辆只有交强险。汽车租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陈先生维修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驾驶车辆系自租赁公司处承租,租赁公司及车主均未给该车投保商业三者险。韩先生作为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应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全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韩先生赔偿。韩先生认为租赁公司出租的车辆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瑕疵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韩先生赔偿陈先生汽车维修费7500元。
交接车辆别偷懒 保险查验留证不可少
  徐星星向《法治日报》记者表示,租赁车辆最核心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物车辆的交接程序,无论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车还是收车,其交付过程均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移转。故在车辆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车辆交接的约定内容应属重中之重。对于出租人来说,其作为将己方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进行处分,应主动与承租人共同审慎履行交接手续,否则若因承租人过错导致车辆损害而己方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应对车辆交接方式、流程、交接之后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千万勿因偷懒省事而忽略该环节。如对车辆交接前后的损害维修赔偿、违章违规情形、投保情况等均应仔细划分定责标准。
  其次,双方在实际的交车还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否则合同条款将变成一纸空文而无法发挥保护合同主体正当权益的功能。在孙先生与速达公司纠纷案中,出租人已经在合同附件中制定交接单,但其并未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书面交割手续,仅当场通过口头及粗略录制视频方式交接,由此而导致后续责任承担的扯皮。
  最后,双方在现场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交车及还车约定,尤其需要谨慎的是应当对交接确认的状况留存视频、照片、书面交接单据、维修票据等,以防发生争议而举证不能。
  徐星星表示,对于车辆承租人来说,对承租车辆保险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系关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汽车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和人身伤亡的保险,主要承保车辆碰撞引起的损失,包括车辆自身的损失、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车险主要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商业保险则是根据车主的需求自愿购买,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汽车保险系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方式,故车辆承租人租赁车辆时应当谨慎核查车辆投保情况,尤其对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情况核查。在核查时,承租人切忌仅靠出租人口头承诺作为判断依据,必要时应要求出租人提供保险合同,并通过官方规范途径向第三方核实方为稳妥。若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亦应按照合法规范的保险理赔程序寻求出租人及保险公司的及时协助配合解决。如果确实因未投保而导致承租人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承租人亦可依据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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