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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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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华平: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025号谢娟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1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12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180元、公告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罗茂林:本院受理原告文华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87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曾庆昌、杨玉萍:我院受理党彦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1.曾庆昌、杨玉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垫付款50777元,利息282.24元,两项合计51059.24元;并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马钢元:本院受理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备租赁费63385.36元,设备修理费464元,未还回设备赔偿款260元,并支付违约金12677元,四项合计76786.36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578元,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负担24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坤:本院受理张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7500元。案件受理费148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两项共计220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苏喜艳:本院受理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赵双林(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001261316):原告陈贵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贵元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贵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赵双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何海军: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五天上午九点,开庭地点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公告期满后第五天若遇节假日,则开庭时间往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傅德贵、傅德文:本院受理占三县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翟忠华、姚永仙:本院受理邹海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陶玉芳: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4971号句容市金原农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保华:原告黄承亮与你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思莉、刘志强:原告李祥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沈阳:原告张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夏金旺、章爱青: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娄云:本院受理黄恩军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家悦生活超市:本院受理江阴市南闸红霞副食商行诉你单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哈力木俭:我院受理刘玉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哈力木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玉春给付欠款14000元;2.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哈力木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薛新元:我院受理奇台县景上家居专卖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薛新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并以欠款2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8元(已交404元,补交40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304元,被告负担80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罗家青:本院受理原告蒲俊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家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蒲俊昌借款1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判决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长治:本院受理原告谢家绪、杨翠琴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 年6月8日作出的(2024)川13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谢家绪与李长治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李长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谢家绪、杨翠琴返还购房款220000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同全: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和黄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何同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军借款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小龙: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本息10745.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213.21元(以10745.88元基数,自2024年0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20%,暂计至2024年04月07日);3.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9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65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0日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国锋(居民身份证号4103221973****8313):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怀卫医罚【2024】001号)。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怀柔区泉河园二区甲三号,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9621713)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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