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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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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三重角色

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三重角色

( 2024-08-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涉外法治
  □ 孔庆江
  
  近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国际法治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工作中应承担何种角色?
  角色一: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工作服务涉外法治建设
  第一,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的涉外检察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一方面,涉外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外事外交、国际经贸等多个方面,社会关注度高、舆论敏感性强,尤其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动荡的背景下,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易引发负面舆情;另一方面,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涉及领事通知、领事探视、案件重大情况报告、重大敏感案件逮捕措施层报审批等事项,每项程序是否规范、流畅、高效均可能影响案件质量,办案专业化要求高。
  第二,检察机关的工作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这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使命之一。检察机关惩处、制裁在我国境内针对我国企业与公民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保护了我国企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大量的涉外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保护了我国企业与公民在海外的权益。
  第三,涉外检察助力推动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参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发现涉外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和争议,从而促进针对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反海外腐败、反干涉等重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及补充。此外,涉外检察工作中形成的案例和法律解释具有指导价值,一方面可以为未来涉外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立法机构在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立改废提供参考。
  第四,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外案件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司法国际公信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高质效的涉外检察办案能够提升外国当事人对我国司法体系的信任和认可,增强我国涉外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先进的理念和规则,先后与各国聚焦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毒品类犯罪等,提高涉外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也为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贡献了中国检察力量和智慧。
  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大力推动检察改革:为提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加大了对条约适用、引渡、领事通知与领事探视等涉外事项的监督力度,夯实条约备查、请示汇报、重大敏感案件逮捕层报审批等专门环节;为严格落实诉讼法对外国主体赋予的各项权利,建立规范统一的外国主体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条约及对等原则妥善安排领事探视、书信移交等事项,明确涉外案件中法律翻译人员、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门槛资质;为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义务,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依法依约及依互惠原则,积极回应经最高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的外国司法协助请求,同时运用好司法协助制度,补齐境外取证的短板;为提升自身的涉外办案水平,推动涉外刑事案件集中专业化办理,在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涉外刑事案件相对密集的省份,实行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探索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将涉外刑事案件集中于条件较好的检察机关办理,形成具有较高专业性的专门涉外检察部门;为提高涉外检察专业化水平,探索将捕、诉完整的刑事检察流程集中管辖,实现统一证据标准、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刑事诉讼有序推进。
  角色二:以高水平涉外法治研究助力高质效涉外检察工作
  法学是一门科学,检察业务也具有强专业性。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法律适用和政策适用、对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中需要的决策参考,需要专业性的决策咨询服务。而这些决策参考既需要具备宏观性、系统性、法理性、专业性,也需要贴近检察实务;既非单纯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非简单的事务性调研,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既有深厚理论基础又懂检察实践工作的人员承担,需要“有人从日常具体办案活动中走出来,专门从事思考、研究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无论是积极、主动依法办理涉外案件,确立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权威国家实践,还是发挥检察机关的跨国司法治理功能,提升检察机关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能力和水平,都需要加强各级检察院的涉外检察能力建设,而这归根结底就是要有扎实的涉外法治研究水平。例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研究掌握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的情况、特点和态势,就能为预防犯罪和跨境司法合作等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角色三:以特定方式参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第一,涉外法治的教学和研究,往往要充分参考和借鉴检察机关在涉外检察工作和促进对外开放中的具体实践。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加速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外案件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案情复杂多样,影响遍及全球。在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仅2023年最高检察机关就主办了第二十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积极在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中发挥作用,维护和巩固双边多边检察合作机制,发挥司法外交的独特作用,服务大国外交。这些都极大拓展和丰富了我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表明检察机关能够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更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更广阔的舞台。
  第二,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拥有世界上数量最为庞大的从事涉外检察工作的队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干警具有全球视野、国际法功底扎实,了解国情、熟悉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因此,检察机关拥有参与全球治理的一大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储备,能够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第三,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发挥独特的作用。要在继续落实并优化现有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变革实践教学模式、落实好高校与检察院的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好检察机关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制度,着力参与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创新。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检察责任。涉外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水平,是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工作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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