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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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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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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将施行
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 2024-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为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高地,近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49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中原农谷包括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部分地区以及扩展区域。“《条例》用法治手段巩固了中原农谷各项工作成果,为中原农谷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为确保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成高地、十年进入全球一流’的发展目标,提供了强劲动力。”中原农谷管委会副主任、新乡市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主任杨海峰说。

  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条例》的制定突出务实管用,推动有效解决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哲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大力推进创制性立法、“小切口”立法,用法治力量护航河南创新发展。
  创新体制机制是“大刀阔斧”的自我革新,也是促进中原农谷发展的根本性、决定性问题。为此,《条例》吸收了中原农谷体制机制创新的最新成果,并以立法形式建立了刚性约束。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责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置建设体系架构,形成上下共同推进合力,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中原农谷实行管理委员会加公司的建设运营模式。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中原农谷发展规划、具体计划;负责中原农谷资源统筹、种业聚集、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等管理工作;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条例》规定,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由省、市共建,负责中原农谷整体开发运营,承担产业投资、科创服务、招商引资、土地一级开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等职能。中原农谷管委会对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领导和业务管理。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根据国内外种业发展动态,研究种业规律与趋势,协助中原农谷把握发展方向、规划中长期建设布局,为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中原农谷管委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提高决策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化水平。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和最终目的。加大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让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种业产业,转化为种业生产力是实现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
  《条例》要求,中原农谷应当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统筹整合平台、基地、人才、项目、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构建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创新体系。围绕种业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生物育种、智慧育种的应用和布局以及重点品种选育研究,实现关键技术和新品种选育的重大突破。
  在此基础上,《条例》支持在中原农谷高标准建设种质资源库(圃、场),征集国内外种质资源,拓展种质资源基础,建立表型数据库、基因型数据库和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把中原农谷建设成为以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禽)为重点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示范基地,为种业研发创新提供源头支撑。
  《条例》明确,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龙头企业在中原农谷建立以种业创新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种业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实现研发平台体系化、高级化、智能化。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神农种业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原研究中心等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为各创新主体开展种质资源挖掘保护与创新利用、育种技术创新、新品种选育等提供一流的基础条件;支持中原农谷组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业创新龙头企业以及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
  《条例》要求,中原农谷应当进行种子产业技术基础研究,在计量标准、质量检测、成果转化、科技信息等方面形成现代化种业技术体系;应当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科研组织体系,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打造环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为内核的创新生态系统,引领创新活动高质高效开展。
  此外,《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在中原农谷建立稳定的专项科技研发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原农谷种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中原农谷建立激励种业及相关产业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赋予中原农谷独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权。中原农谷应当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
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人才是第一资源,在科技创新中至关重要。为此,《条例》明确,中原农谷应当引育种业领域高端人才,依托国家、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学术前沿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农业领域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引进特聘研究员、访问学者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打造一批高层次研究人才。
  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原农谷开展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
  在支持保障方面,《条例》支持中原农谷常态化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中原农谷精准引进具备国内外一流水平的顶尖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于入选国家、省级人才项目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可以在奖励补贴、科研经费、团队建设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中原农谷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量范围内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简化招聘程序,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考试考察、聘用办理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同时,《条例》支持在中原农谷构建多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家顶尖人才后备队伍的遴选和培育,加强青年农业科技人才培育和使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创建联合育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在中原农谷建立育种实训基地,鼓励种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到中原农谷就业。
  《条例》还明确,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以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在中原农谷从事科技创新或者离岗创业,在规定年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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