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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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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妨害司法 防范整治维护诚信

( 2024-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魏琪 赵帅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捏造债务转移财产
再审撤销原调解书

  2010年9月,刘某某与武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前育有二女武某甲、武某乙。2013年6月,武某某注册成立某建材经销处。2017年3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个月后,刘某某、武某乙为占有某建材经销处100余万元的债权,分别与马某等人共谋,通过伪造借条虚构马某等人与某建材经销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分别向法院诉请还款。刘某某与武某乙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某建材经销处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上述人员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马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债权100余万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某等人得款后,将全部款项交给刘某某、武某乙。2019年10月,法院准予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2021年,武某某以刘某某、武某乙与马某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将刘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为侵占某建材经销处的债权,与女儿武某乙合谋,伙同马某等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武某乙、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武某乙等3人分别罚款1.5万元。
  法官表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伙同他人虚构债权债务,意图多分或者占有、转移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行为人与受害人仍为夫妻关系,其伪造证据更为便利,捏造的事实隐蔽性强。本案中,刘某某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对刘某某等人判处刑罚后,及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等人予以司法惩戒。
串通他人稀释债权
认罪认罚获刑罚金

  2011年3月,杨某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提供担保,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后双方发生债务纠纷。2013年10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杨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某某的房屋因此被查封。
  为稀释债权,杨某某分别伙同姜某某、许某某,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100余万元并分别向法院起诉,骗取民事调解书。此后,姜某某、许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杨某某的上述房屋拍卖款。陈某怀疑杨某某与姜某某、许某某之间系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遂向法院反映情况。姜某某、许某某随后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执行请求,放弃对杨某某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权。
  2020年11月,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3人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间,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调解案件进行再审,裁定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
  法官表示,杨某某和姜某某、许某某相互串通,妄图借助他人参与自己房屋的执行款项分配,以达到稀释债权和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法院对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换据结算借条失效
冒名诉讼触犯数罪

  2004年2月,王某某、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了20万余元的借条,借条中未写明出借人。2004年5月,双方换据结算,但借条没有收回销毁。2007年10月,张某冒用张某东的名义,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持上述已经作废的借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王某某、李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王某某、李某归还张某东欠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又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王某某、李某的房屋,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王某某、李某在发现其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张某利用已结算过的失效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冒用张某东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王某某等人履行实际不存在的债务,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应按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效借条用于诉讼
撤诉处理亦属犯罪

  2017年11月,周某甲明知周某乙已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仍与周某丙共谋,将周某乙曾向其出具的一张10万元借条提供给周某丙用于虚假诉讼。后周某丙持此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6日,周某丙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后因周某乙否认该笔借款,周某丙与周某乙协商要求补偿1.5万元。同年12月13日,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时,周某丙经传唤未到庭,遂裁定按周某丙撤诉处理。
  2019年8月8日,周某丙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周某甲、周某丙共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职业放贷人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指使他人持已经清偿的借条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某甲与周某丙共谋,捏造虚假欠款事实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两次组织开庭审理,虽然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院因周某丙未出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周某甲、周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恶意起诉致人损失
构成侵权担责赔偿

  2014年5月,张某某起诉要求田某某、仝某某归还借款本息29万余元,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某的两套房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田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朱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向法院表示,田某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
  张某某认为,朱某某和田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逃避法院执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某与田某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张某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认为,朱某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某进行虚伪自认,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双方的原案诉讼为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朱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朱某某、田某某分别罚款5万元、8万元。
  由于田某某与朱某某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张某某债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并产生相关经济损失。张某某遂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田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云龙区法院认为,张某某因朱某某、田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二人向张某某连带赔偿相关损失。
  朱某某、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因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某与田某某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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