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4-07-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徐高平:原告俞佳琴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林茂华:原告尤文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贵州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和瀚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原告周顺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赵小红、刘小平、高亮松、安如营、张红军、张红义、赵正君、邵晨、秦剑:本院受理太仓多翰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31471749,出票人为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23年10月17日,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大云分公司,因汇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兵兵:原告何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47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法庭第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沈雪娇:本院受理张凤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凤南喷气织造有限公司、忻荣高、太仓市南郊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太仓市南郊镇工业公司:2024年7月12日,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有限公司以太仓市凤南喷气织造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太仓市凤南喷气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洁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异议期、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异议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速裁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照义、苏州沪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585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河南鼎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乐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乐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仲裁案,案号为石裁字[2024]第08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本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授权委托书、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7号楼3楼邮编:050011电话:0311-86687355)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厦门鲸准数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吴中高新投资促进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案[(2023)苏仲裁字第134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贤鑫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马立山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6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11日9时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北九龙路17号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告阿拉腾乌拉(朝鲁孟巴特尔):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诚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2024)内0624民初1846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为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45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白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和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2024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4年8月7日10时至2024年8月8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天翼星公馆5B#楼5B幢101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4年8月7日10时至2024年8月8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天翼星公馆5B#楼5B幢102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相关权属人:
  一、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毫塘街21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2914042.89元(大写:贰佰玖拾壹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捌角玖分)提存于我处。
  二、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毫塘街毫塘巷9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1751195.74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肆分)提存于我处。
  三、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石胆南街四巷4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4377593.85元(大写:肆佰叁拾柒万柒仟伍佰玖拾叁元捌角伍分)提存于我处。
  四、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石胆南街四巷3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人民币600754.37元(大写:陆拾万零柒佰伍拾肆元叁角柒分)提存于我处。
  五、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甫村湖麻南街4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钟满均)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7日将人民币76333.52元(大写:柒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贰分)提存于我处。
  我处根据相关规定,向上述建筑物的权属人公告发出本通知,请上述建筑物的权属人于上述提存款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持身份证原件、经村社确认的公示证明或权属证明或拆迁补偿协议或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取提存款手续(最终领取金额须经征收部门确认)。届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前往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上述款项将上缴国库。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
  联系人:魏园园公证员
  电话:020-28388019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公 告
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10月31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1月7日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2)皖0223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最后分配,确定于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人将通过开设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支付至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其中已经有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或南陵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债权人的分配额,管理人将在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范围内予以协助,如有剩余再分配给相应债权人。
  管理人账户共有3225673.44元,在支付破产费用18378.25元(管理人报酬)后,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额为3207295.19元。除普通债权外的其它债权已经全部清偿,故本次分配对象均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无异议金额74405064.55元,对应可分配额3207295.19元,清偿比例为4.3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银行转账收取手续费,管理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手续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从分配金额中扣除。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芜湖宝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4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