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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邹成:本院受理成都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曾用名邹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邹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8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85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2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成都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3元,由成都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18元,由邹成负担7975元。公告费600元,由邹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汪雷娟: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欧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9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4721号 王帮建:本院受理原告曾宪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冀0726执恢86号之一 徐海龙: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与被执行人徐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徐飞飞、句容市中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句容市华阳街道维卡乐软装经营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安德西(泰州)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苏0281民初89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卓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凯美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市明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闫兴超、胡玉飞:本院受理王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何久瑞:本院受理田小燕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826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吉0202民特22号 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苗文强申请宣告苗俊志死亡一案。申请人苗文强与被申请人苗俊志系父子关系。经查,苗俊志,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纸宅胡同7-1-84号,身份证号22020219590515271X。申请人苗文强称,苗俊志于2012年6月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苗俊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苗俊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苗俊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苗俊志情况向本院报告。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司广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1151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枣强县城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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