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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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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达希韦咨询有限公司、吴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银起诉被告贵州达希韦咨询有限公司、吴光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朱绍品: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中安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朱绍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张密涛: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华与被告张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宏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闪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龙永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安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太令:本院受理代红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定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彭智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1499号 郑国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竞与被告郑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5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姚菊花、盛昌田、盛银芝:原告殷家春、江爱兰诉你们及第三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量智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卢秋霞: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万银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5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甘肃鸿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晏金林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兰城劳人仲裁字[2023]550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晓蒙: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2023)邯仲案字第0459号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邯仲裁字第0459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09室0310-3113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邯郸仲裁委员会
苏州捷想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贝亚特精密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150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115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苏仲裁字第0637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本案由陆伟光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并定于2024年8月20日13时30分在本会C厅(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开庭。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新美嘉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骄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仲裁字第170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东山(天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李海滨与你方及王锐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2023)津仲字第167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4年11月6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柴鹏鹏: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你及徐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鹰潭聚巨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李志军与你方合同纠纷案[〔2024〕黄仲案字第031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黄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黄冈仲裁委员会
刘闯:本委受理广西科斯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2024年8月23日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2024年9月2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赤峰仲裁委员会
谭阳辉:本委受理广西科斯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2024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2024年9月2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赤峰仲裁委员会
黄维春:本委受理广西科斯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2024年8月23日10时在本委开庭审理。2024年9月2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赤峰仲裁委员会
海南芭芭乐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邢福肖、苗文丽、王小救、冯燕芳、冯在南、曾玉蛟、陈裕状、陈子良、莫慧婷、符海燕、罗小浪、王开本、符不四、王不四与你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澄劳人仲裁字〔2023〕第486、487、488、489、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声 明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号自I128601至I129048职称证书遗失作废。特此声明。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职称工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谭欣欣(公民身份证号:43050220040704****):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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