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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皋论刑

(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姬黎明

  公元1057年,21岁的苏轼参加北宋礼部进士策论考试一战成名,主考官欧阳修大加赞赏说:“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老夫当避路,放他出一头地。”这次考试的题目《刑赏忠厚之至论》就出自《尚书·大禹谟》。《大禹谟》为舜帝、大禹、皋陶、伯益谋划国事的对答,堪称我国最早的政务会议记录。其中,舜帝在与大禹讨论了政治哲学和德治之后,又与皋陶对刑事政策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
  舜帝讲:皋陶啊,你担任大法官,能够彰明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以辅助五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希望能帮助我治理政事。使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最终不使用刑罚,百姓的行为都能合乎正道。这是你的功劳,努力吧!接着,皋陶说:舜帝啊!您品德高尚,没有过错,用简约的办法统领臣下,用宽缓的法度治理天下。惩罚时不株连其子孙,赏赐时则延及其后代。过失犯错,错虽大,都予以宽容;故意犯罪,罪虽小,也要惩罚。宁可不合常法,也不能枉杀无罪之人。您珍爱生命的美德,合于民意,深得民心,百姓也就不会违犯法度了。
  《大禹谟》如此早、如此多、如此深刻、如此富有远见地提出这些刑事政策,在世界各国古代政治法律文献中实属罕见,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影响深远:
  明刑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强调的是“刑”辅助“教”,而不是“教”辅助“刑”,就是通过刑罚的儆戒作用来助力道德的教化作用。南宋朱熹对此作了新的阐述,“刑”上升到与“教”同等地位,不拘泥于“先教后刑”。明朝在此基础上把“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刑期无刑。“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强调国家实行刑罚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进而达到不用刑罚的目的。后来,孔子提出了“无讼”理念。无刑无讼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仓廪实而囹圄空”是太平盛世的显著标志。“成康之治”是“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贞观之治”则是“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反对株连。“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我国上古圣贤清醒地意识到,刑罚只应惩罚有罪之人,不能株连他人,并在量刑上区别过失和故意。事实上,刑罚的真正威慑力主要不是来源于株连等刑罚的残酷性,而是来自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必定性、精准性和及时性,“中罚”的效果持久且得人心。
  罪疑从轻。“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话穿越千年,今天听来仍掷地有声、振聋发聩。我国古代把疑罪从轻、疑罪从赦(即赎免)、疑罪从去(即不予追究)看作德治仁政对司法的要求。周代已确立了“疑罪从赦”制度,汉代已确立了“疑罪从轻”甚至“从去”制度。“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苏轼对此作了精彩的阐述:认为可以赏也可以不赏时,赏就过于仁慈了;可以罚也可以不罚时,罚就超出义法了。所谓“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
  大道至简。《大禹谟》还提出了一个统领刑事政策的总原则,就是“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皋陶认为这些刑事原则和政策都是“好生之德,洽于民心”的体现,而舜帝则用“从欲以治,四方风动”作了总结,即依从人民的愿望去治理,像风一样鼓动四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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