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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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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北盛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5813号南充环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水费25316.25元,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敬大虎:我院受理原告范仁政诉被告敬大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5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成伙:本院受理原告何红梅与被告王成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成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红梅支付货款4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4600元货款付清之日止,以4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成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小飞:我院受理原告马邱诉被告李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2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马志芳: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747.4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4747.4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17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范蕾: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999.5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4999.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73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9点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兴东: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331.5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4331.5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73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开文:本院受理原告夏培皓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年7月5日作出的(2024)川1321民初30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若本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的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米栩瑶:我院受理原告汤维维诉被告米栩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4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9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冀宣江:本院受理张家口广德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70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余小兵(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10187219):原告杨廷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廷军支付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余小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苏彦(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01137129):原告成潇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潇林偿还借款129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129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二、被告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潇林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潇林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苏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赵伟、魏娜、董玉芹、赵逸辰、赵嘉乐:本院受理潘尚岳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侯苏:本院受理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8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H2019第021号的《腾冲*和顺里商铺租赁合同>;二、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撤离案涉的腾冲市和顺里1栋1-2-108至110及1-2-114至119号商铺;三、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的商铺租金485000元,扣除原告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50000元后,实际支付时再支付435000元;四、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0481元;五、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水电费7422元;六、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2648元、保全费4934元;七、由被告侯苏对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带责任;八、驳回原告腾冲盛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0元,由被告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孟小香、尚祚钱: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锡澄长)应急撤罚[2024]1号
当事人:无锡昱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1B8P1H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苏锡澄长)应急罚[2023]2022-1号。现因适用法条不准确,本机关经研究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
(2024)浙72民特156号 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所有的“和畅9”轮与顾世华所有的“浙岱渔05185”轮在浙江沿海公共东航路(舟山衢山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和畅9”轮及其所载货物沉没,船上12名船员落水,11人获救、1人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291582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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