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案件
13 6/13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有偿“转评赞”传播虚假信息流量造假
· 民警蹲守近半个月破获跨境盗窃电缆案
· 百万现金“交易”牵出系列诈骗案
· 恶意串通将名下房产租给亲戚
· 5人“挖矿”窃电被刑拘
· 男子专偷门口旧鞋被抓
· 江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被减刑

江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被减刑

(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李国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施救落水老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据悉,这是吉安中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幸某已向永新县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
  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中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吉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