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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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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 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人犬矛盾
· 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 偷偷按下遥控器 过磅物资立马“瘦”两吨

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人犬矛盾

(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陈磊

  多地近日发生的毒杀犬只事件挑动着公众的神经,也再次将养犬引发的矛盾展现在公众面前。这不禁让人深思:人与犬的矛盾为何显得如此突出与尖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犬只进入千家万户,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寄托情感的宠物。尤其是对城市里的老年人来说,犬只更是他们的精神慰藉和排遣孤独的家庭一员。
  我们应该认识到,投放危险物质毒杀犬只,表面上是人与犬的矛盾,归根结底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缓解乃至解决这一矛盾,从城市治理的角度,建构完善城市养犬规则成为一种现实需求。
  律者,定分止争;法者,迁善远罪。
  从立法角度,动物防疫法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因此,养犬人应依法养犬,确保犬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公共秩序,例如携犬出户时牵着犬绳,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防止遛犬途中产生的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从执法角度,各个职能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加快完善犬只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善待犬只,让犬只享有应得的动物福利。社区管理方也应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对社区路面、草坪等区域进行清理,防止犬只误食有毒物质;完善社区公共区域监控等设施,有条件的在社区设置专门的遛犬区域。同时,依法对投放危险物质毒杀犬只的行为进行惩治,保护养犬人合法权益。
  唯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让法律发挥主导性、引领性作用,方能实现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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