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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甘肃达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马英魁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昌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诉你及魏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皖15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安徽省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赖夏敏: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2402号沈平与赖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沈平返还借款1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3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0元,由原告沈平负担364.00元、被告赖夏敏负担1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刘良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秀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崔浩:本院受理王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10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富通孝宇悉心房地产开发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三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杨引贵: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蓝宇岩棉夹心板厂与被告杨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学明、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士成诉你们及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颜单镇三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237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栾详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1283民初396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经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虹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第三人陕西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太仓辉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陕西巴尔德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吉:本委受理的龚丽利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3)嘉仲字第210号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苏州鸿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吴留超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仲裁字第0260号),由仲裁员陆伟光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8月12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补充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忠诚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艳玲与你们两家公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59号),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们两家公司,限你两家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楷烽机械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陈辉再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3〕第658号),并定于2024年8月13日9时开庭审理。因开庭通知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胡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王常波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49号),并定于2024年9月12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景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赵亮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290号),并定于2024年9月26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儋州那大美诗汉堡店(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李新华、黄庆桃、郑小美与你汉堡店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15、316、317号),并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汉堡店,限你汉堡店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柳兖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寇旭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09号),并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丰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羊有绿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3〕第308号),因决定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4]8号 被处罚人: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经营者:章再玉,男,汉, 身份证号:342301197204155018, 经营场所: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 电话:135164045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NGJGX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在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章再玉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使用针灸针在该场所内给余佑英、张立贵治疗颈椎肩周炎、腰疼的医学诊疗活动,期间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整。 经合议,我委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1份;2、2024年6月5日对章再玉、张立贵《询问笔录》各1份;3、章再玉、张立贵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4、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5、企查查查询记录打印件1份;6、《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7、现场照片10张;8、章再玉颈肩腰腿痛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扫码后显示照片各1份;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10、章再玉微信账号截图1份;11、张立贵微信付款2000元记录1份;12章再玉微信收取余佑英2000元记录1份;13、“病人登记表(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整;3、没收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物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到南谯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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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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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甘肃达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马英魁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昌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诉你及魏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皖15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安徽省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赖夏敏: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2402号沈平与赖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沈平返还借款1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3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0元,由原告沈平负担364.00元、被告赖夏敏负担1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刘良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秀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崔浩:本院受理王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10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富通孝宇悉心房地产开发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三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杨引贵: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蓝宇岩棉夹心板厂与被告杨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学明、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士成诉你们及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颜单镇三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237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栾详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1283民初396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经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虹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第三人陕西集团延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太仓辉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陕西巴尔德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吉:本委受理的龚丽利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3)嘉仲字第210号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苏州鸿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吴留超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仲裁字第0260号),由仲裁员陆伟光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8月12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补充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忠诚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艳玲与你们两家公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59号),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们两家公司,限你两家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楷烽机械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陈辉再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3〕第658号),并定于2024年8月13日9时开庭审理。因开庭通知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胡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王常波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49号),并定于2024年9月12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景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赵亮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290号),并定于2024年9月26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儋州那大美诗汉堡店(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李新华、黄庆桃、郑小美与你汉堡店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15、316、317号),并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汉堡店,限你汉堡店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柳兖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寇旭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09号),并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丰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羊有绿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3〕第308号),因决定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4]8号 被处罚人: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经营者:章再玉,男,汉, 身份证号:342301197204155018, 经营场所: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 电话:135164045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NGJGX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在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章再玉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使用针灸针在该场所内给余佑英、张立贵治疗颈椎肩周炎、腰疼的医学诊疗活动,期间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整。 经合议,我委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1份;2、2024年6月5日对章再玉、张立贵《询问笔录》各1份;3、章再玉、张立贵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4、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5、企查查查询记录打印件1份;6、《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7、现场照片10张;8、章再玉颈肩腰腿痛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扫码后显示照片各1份;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10、章再玉微信账号截图1份;11、张立贵微信付款2000元记录1份;12章再玉微信收取余佑英2000元记录1份;13、“病人登记表(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整;3、没收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物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到南谯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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