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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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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调解规则。新规则专门就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增加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任与认可度,便利其进入调解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将极大增强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调解规则。作为业内标杆,作为首批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中心的这一重大动态自然备受关注。 新规则亮点纷呈,既有对多年调解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先进调解规则的参照,用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于健龙的话来讲,“着力打造彰显中国特色与调解优势同时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制度”。 新规则颁布实施后,有望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对商事调解应用率不高的现象。于健龙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则专门就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增加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任与认可度,便利其进入调解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将极大增强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 顺势而为 回应需求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被认为能够有效维护商业合作关系,实现争议双方的互利共赢。 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充分发挥调解“抓前端、治未病”作用是重要途径之一。“将调解服务向前延伸,是我们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回应的时代课题。”于健龙说。 向前延伸,也需要商事主体接得住。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友好、快捷、有效的解纷方式,优势明显,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优先调解”的氛围,企业主体对调解的信任还没有完全建立,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调解优势的发挥。本该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调解,有待进一步扩大“施展能力”的空间。 外部原因,也使得这种“求变”成为必然。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确立了统一的规则。我国于2019年8月7日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该公约。这就决定了,做好与公约的衔接,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调解中心现行的调解规则于2012年生效实施,至今已超过十年。在这十余年间,商事调解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调解中心也积累了宝贵的调解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则对新形势下的调解实践予以进一步规范;同时,网络技术与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商事调解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挑战,也需要通过规则完善使调解能够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于是,一套更加贴合政策要求、更加顺应国际趋势、更能满足调解需求的商事调解新规则应运而生。 强化便利 彰显优势 翻开新规则,不难发现,在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上,调解中心可谓用心良苦,着墨颇多。 让更多的纠纷可以顺利进入商事调解的范畴,无疑是首要之举。新规则为此扩大了调解的受案范围。蔡晨风介绍说,为满足当事人多元化争议解决的需求,新规则增加了可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或地区因投资产生的争议,可受理其他机构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可接受使领馆、商协会等邀请或委托的案件,以此回应诉调对接、调仲结合、联合调解的现实需求,拓宽案件进入调解的路径。 纠纷解决成本往往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关键因素之一。新规则看准了这一点,降低了调解费用。为凸显调解低成本优势,新规则对调解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蔡晨风将其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启动成本降低。登记费不再与争议标的额大小挂钩,无论标的额多少,申请人只需缴纳1000元案件登记费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增加一种解纷的可能。二是调解费收取比例整体下调。“我们计算过,随着争议标的额的增加,调解费占诉讼费的比例将从90%递减至30%。”蔡晨风说。三是调解费缴纳方式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案件争议标的额为计费依据,也可以选择以调解员小时费率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自主性。 调解启动程序也在新规则中被简化,以方便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鉴于商事调解实践中存在被申请方进入调解积极性低的问题,新规则对被申请方进入调解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调解意愿确认环节,若被申请方作出回复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回复;若被申请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参与调解程序,则视为同意调解。 蔡晨风补充说,新规则充分体现了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自主性与保密性原则。新规则在调解员选择阶段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定、更换调解员的自主权,当事人无需通过额外审查即可直接更换调解员,凸显了调解程序相较于其他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特点。此外,新规则还修改了关于调解情况记录的规定,强调了调解过程不记笔录;明确并细化了调解员保密义务,以进一步增强调解程序保密性,多方面满足当事人需求。 此外,新规则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如对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与仲裁或公证的衔接、当事人及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义务与责任豁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当事人由调解程序进入其他程序的过程明确化、便利化、多样化,达到方便进入、方便衔接的效果,以此增加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创新体系 引领发展 完善的调解规则离不开体系化的构架设计。新规则从框架到内容都体现出体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彰显独具匠心之处。 新规则共3章39条,分别是总则、调解程序、调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三章,对调解的受案、启动、进行、终止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一条规则都设置了对应的标题,方便当事人查阅适用。“据我们观察,这样的体例在国内调解机构现行的调解规则中还是第一份,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系统的结构设计,引领我国商事调解规则的进一步规范化。”蔡晨风说。 新规则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也值得关注。新规则注重构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突出了该公约对于调解“友好”属性的强调,引入了该公约中商事调解的概念,以及“调解员无权将解决争议的办法强加于当事人”等类似的表述。规则还将《新加坡调解公约》明确作为申请和解协议执行与救济的依据,做好与公约的良好对接。 蔡晨风补充说,新规则还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等国际机构的调解规则,对国际上普遍重视的“保密性”“调解员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运用新兴科技方面,新规则增加了电子化办案相关内容,允许当事人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提交电子化材料并利用适当的音视频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在线调解。将在线技术应用于商事调解之中,旨在便利跨地区、跨地域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与此次修订调解规则相配合,调解中心正在打造更为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商事调解的推进离不开调解员这个关键要素。一方面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另一方面需要凭借高超的调解技巧推动当事人积极沟通、达成和解。”蔡晨风说。 据了解,调解中心同时修改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将该办法修改为《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提高了调解员的授予资格条件,比如将申请人的最低工作年限由五年修改为十年;覆盖了更多的从业领域,除接受传统经济贸易实务工作者的申请外,还特别增加了接受“科技、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等行业实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的申请,以满足当事人对行业专家的要求。 于健龙表示,调解中心立足数十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凝聚智慧,锐意创新,相信以新规则为依托,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将作出更多积极探索,为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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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事调解更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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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发布新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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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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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调解规则。新规则专门就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增加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任与认可度,便利其进入调解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将极大增强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调解规则。作为业内标杆,作为首批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中心的这一重大动态自然备受关注。 新规则亮点纷呈,既有对多年调解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先进调解规则的参照,用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于健龙的话来讲,“着力打造彰显中国特色与调解优势同时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制度”。 新规则颁布实施后,有望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对商事调解应用率不高的现象。于健龙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则专门就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增加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任与认可度,便利其进入调解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将极大增强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 顺势而为 回应需求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被认为能够有效维护商业合作关系,实现争议双方的互利共赢。 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充分发挥调解“抓前端、治未病”作用是重要途径之一。“将调解服务向前延伸,是我们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回应的时代课题。”于健龙说。 向前延伸,也需要商事主体接得住。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友好、快捷、有效的解纷方式,优势明显,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优先调解”的氛围,企业主体对调解的信任还没有完全建立,企业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调解优势的发挥。本该在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调解,有待进一步扩大“施展能力”的空间。 外部原因,也使得这种“求变”成为必然。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确立了统一的规则。我国于2019年8月7日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该公约。这就决定了,做好与公约的衔接,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调解中心现行的调解规则于2012年生效实施,至今已超过十年。在这十余年间,商事调解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调解中心也积累了宝贵的调解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则对新形势下的调解实践予以进一步规范;同时,网络技术与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商事调解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挑战,也需要通过规则完善使调解能够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 于是,一套更加贴合政策要求、更加顺应国际趋势、更能满足调解需求的商事调解新规则应运而生。 强化便利 彰显优势 翻开新规则,不难发现,在进一步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上,调解中心可谓用心良苦,着墨颇多。 让更多的纠纷可以顺利进入商事调解的范畴,无疑是首要之举。新规则为此扩大了调解的受案范围。蔡晨风介绍说,为满足当事人多元化争议解决的需求,新规则增加了可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或地区因投资产生的争议,可受理其他机构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可接受使领馆、商协会等邀请或委托的案件,以此回应诉调对接、调仲结合、联合调解的现实需求,拓宽案件进入调解的路径。 纠纷解决成本往往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关键因素之一。新规则看准了这一点,降低了调解费用。为凸显调解低成本优势,新规则对调解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蔡晨风将其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启动成本降低。登记费不再与争议标的额大小挂钩,无论标的额多少,申请人只需缴纳1000元案件登记费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增加一种解纷的可能。二是调解费收取比例整体下调。“我们计算过,随着争议标的额的增加,调解费占诉讼费的比例将从90%递减至30%。”蔡晨风说。三是调解费缴纳方式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案件争议标的额为计费依据,也可以选择以调解员小时费率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自主性。 调解启动程序也在新规则中被简化,以方便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鉴于商事调解实践中存在被申请方进入调解积极性低的问题,新规则对被申请方进入调解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调解意愿确认环节,若被申请方作出回复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回复;若被申请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同意参与调解程序,则视为同意调解。 蔡晨风补充说,新规则充分体现了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自主性与保密性原则。新规则在调解员选择阶段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定、更换调解员的自主权,当事人无需通过额外审查即可直接更换调解员,凸显了调解程序相较于其他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特点。此外,新规则还修改了关于调解情况记录的规定,强调了调解过程不记笔录;明确并细化了调解员保密义务,以进一步增强调解程序保密性,多方面满足当事人需求。 此外,新规则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如对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与仲裁或公证的衔接、当事人及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义务与责任豁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当事人由调解程序进入其他程序的过程明确化、便利化、多样化,达到方便进入、方便衔接的效果,以此增加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创新体系 引领发展 完善的调解规则离不开体系化的构架设计。新规则从框架到内容都体现出体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彰显独具匠心之处。 新规则共3章39条,分别是总则、调解程序、调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三章,对调解的受案、启动、进行、终止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一条规则都设置了对应的标题,方便当事人查阅适用。“据我们观察,这样的体例在国内调解机构现行的调解规则中还是第一份,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系统的结构设计,引领我国商事调解规则的进一步规范化。”蔡晨风说。 新规则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也值得关注。新规则注重构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突出了该公约对于调解“友好”属性的强调,引入了该公约中商事调解的概念,以及“调解员无权将解决争议的办法强加于当事人”等类似的表述。规则还将《新加坡调解公约》明确作为申请和解协议执行与救济的依据,做好与公约的良好对接。 蔡晨风补充说,新规则还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等国际机构的调解规则,对国际上普遍重视的“保密性”“调解员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运用新兴科技方面,新规则增加了电子化办案相关内容,允许当事人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提交电子化材料并利用适当的音视频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在线调解。将在线技术应用于商事调解之中,旨在便利跨地区、跨地域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与此次修订调解规则相配合,调解中心正在打造更为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商事调解的推进离不开调解员这个关键要素。一方面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另一方面需要凭借高超的调解技巧推动当事人积极沟通、达成和解。”蔡晨风说。 据了解,调解中心同时修改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将该办法修改为《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提高了调解员的授予资格条件,比如将申请人的最低工作年限由五年修改为十年;覆盖了更多的从业领域,除接受传统经济贸易实务工作者的申请外,还特别增加了接受“科技、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等行业实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的申请,以满足当事人对行业专家的要求。 于健龙表示,调解中心立足数十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凝聚智慧,锐意创新,相信以新规则为依托,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将作出更多积极探索,为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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