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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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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子晨在《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是指为全方位规制行政活动以保护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发展出不同内容的制度约束的过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不仅是信赖保护原则发挥理论实效的内在需要,还是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原则地位的配套表达。 根据是否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媒介建构信赖保护原则下辖的具体制度,可以划分出两种模式:法律原则模式与程序立法模式。法律原则模式即信赖保护原则直接作用个案,依托案例开展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程序立法模式即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两者由此构成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议题上的一级分类。就行政程序立法是否对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作出区别对待(尤其在保护程度方面),还可对程序立法模式作二级分类,即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与一体保护立法模式。相较程序立法模式,法律原则模式更能够保持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内涵的要义与权利理论的内核,但同时也更加依赖本土的判例法资源。相较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在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上强度更大、范围更广。 经梳理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的模式,并将之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可得,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进入法律原则模式的各项基础条件,且发展法律原则模式与追求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并行不悖。通过发布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总结性指导案例,并对有关案例进行合理的汇编和梳理,司法和学理可以攻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课题。 对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及其模式的关注不仅有助于指引我国法治实践,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澄清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定位。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权利理论。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的过程,即信赖利益保护理论向行政变更行为制度转化的过程。在具体化的过程完结后,信赖保护成为依法行政(实质合法)的内在要求之一,以依法行政原理对行政活动作主要规制(依法变更即等于未侵害信赖利益,违法变更即等于侵害信赖利益),以信赖保护原理对行政活动作辅助规制(信赖利益于利益衡量部分发挥作用)。第二,信赖保护原则是基本原则。既有研究当摒弃“适用范围”的表述,代之以“具体化”。立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实定法化并不就此构成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界限。在未实定法化情形,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法律原则的形式直接作用于个案,约束行政活动。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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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晨谈对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及其模式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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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澄清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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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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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子晨在《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是指为全方位规制行政活动以保护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发展出不同内容的制度约束的过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不仅是信赖保护原则发挥理论实效的内在需要,还是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原则地位的配套表达。 根据是否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媒介建构信赖保护原则下辖的具体制度,可以划分出两种模式:法律原则模式与程序立法模式。法律原则模式即信赖保护原则直接作用个案,依托案例开展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程序立法模式即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形式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两者由此构成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议题上的一级分类。就行政程序立法是否对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作出区别对待(尤其在保护程度方面),还可对程序立法模式作二级分类,即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与一体保护立法模式。相较程序立法模式,法律原则模式更能够保持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内涵的要义与权利理论的内核,但同时也更加依赖本土的判例法资源。相较差别保护立法模式,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在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上强度更大、范围更广。 经梳理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的模式,并将之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可得,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进入法律原则模式的各项基础条件,且发展法律原则模式与追求一体保护立法模式并行不悖。通过发布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总结性指导案例,并对有关案例进行合理的汇编和梳理,司法和学理可以攻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课题。 对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及其模式的关注不仅有助于指引我国法治实践,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澄清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定位。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权利理论。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化的过程,即信赖利益保护理论向行政变更行为制度转化的过程。在具体化的过程完结后,信赖保护成为依法行政(实质合法)的内在要求之一,以依法行政原理对行政活动作主要规制(依法变更即等于未侵害信赖利益,违法变更即等于侵害信赖利益),以信赖保护原理对行政活动作辅助规制(信赖利益于利益衡量部分发挥作用)。第二,信赖保护原则是基本原则。既有研究当摒弃“适用范围”的表述,代之以“具体化”。立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实定法化并不就此构成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界限。在未实定法化情形,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法律原则的形式直接作用于个案,约束行政活动。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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