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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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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崔雪炜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表现与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社会及经济之演变创生了大量的非典型交易形式,其中合同类型的复合形态渐已成为多元交易目的一体实现的载体。我国民法学界针对类型复合合同(由数类典型合同混合而成)内部结构的研究,大体承继了德国民法学界的分类方式,将其区分为类型联合型、类型融合型、双向混合型三种类型。但该分类方式未能阐明各类型内部的结构特性,对法律适用也不具有直接指引意义。因此,该分类方式仅具有学理意义。关于类型复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以吸收说、结合说和类推适用说等学说为主,但三种学说各有其理论短板,均无法圆满地解决所有案型。 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是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达致整体性均衡,规制难点是关于各类典型合同规定的适用冲突。传统类推适用方法忽略了缔约人对关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规避适用意图,特别是将导致权利义务内容的错误。 合同类型复合的解释应当遵循结构化的整体评价方法,将类型复合合同拆解为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并以各项典型主给付关系在整体对价关系中的地位与分量配置为分析对象,明确关于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的参照适用逻辑。整体评价方法并非排斥而是依赖于传统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方法,但又具有独立于传统合同解释方法的特殊价值。第一,对主次牵连结构,重点是排除适用关于从属性合同类型规定中的效力及责任规定;第二,对包含的结合结构,应明确关于手段性合同类型规定的补充适用地位;第三,对重叠利用结构,应优先采取“合同分割说”,将单一典型主给付义务内容按照价值或者标的物数量(或质量)分割为两项给付内容,以便分别考量各自之成分,分别适用关于相应典型合同的规定。无法分割的,应适用关于与给付主要目的对应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同时要求缔约人补足针对主要目的未为之给付内容,或者要求缔约人返还针对次要目的已为之给付内容;第四,对并向聚合结构,应以“给付集合体”为单位完成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逻辑;第五,对等值对立结构,应确立双方的“抽象给付目的”并围绕其对待给付地位确定参照适用方法。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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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雪炜谈合同类型复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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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循结构化的整体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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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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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崔雪炜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表现与规范适用》的文章中指出: 社会及经济之演变创生了大量的非典型交易形式,其中合同类型的复合形态渐已成为多元交易目的一体实现的载体。我国民法学界针对类型复合合同(由数类典型合同混合而成)内部结构的研究,大体承继了德国民法学界的分类方式,将其区分为类型联合型、类型融合型、双向混合型三种类型。但该分类方式未能阐明各类型内部的结构特性,对法律适用也不具有直接指引意义。因此,该分类方式仅具有学理意义。关于类型复合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以吸收说、结合说和类推适用说等学说为主,但三种学说各有其理论短板,均无法圆满地解决所有案型。 合同类型复合的本质是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达致整体性均衡,规制难点是关于各类典型合同规定的适用冲突。传统类推适用方法忽略了缔约人对关于典型合同规定的规避适用意图,特别是将导致权利义务内容的错误。 合同类型复合的解释应当遵循结构化的整体评价方法,将类型复合合同拆解为数项对价不完整的典型主给付关系,并以各项典型主给付关系在整体对价关系中的地位与分量配置为分析对象,明确关于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的参照适用逻辑。整体评价方法并非排斥而是依赖于传统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方法,但又具有独立于传统合同解释方法的特殊价值。第一,对主次牵连结构,重点是排除适用关于从属性合同类型规定中的效力及责任规定;第二,对包含的结合结构,应明确关于手段性合同类型规定的补充适用地位;第三,对重叠利用结构,应优先采取“合同分割说”,将单一典型主给付义务内容按照价值或者标的物数量(或质量)分割为两项给付内容,以便分别考量各自之成分,分别适用关于相应典型合同的规定。无法分割的,应适用关于与给付主要目的对应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同时要求缔约人补足针对主要目的未为之给付内容,或者要求缔约人返还针对次要目的已为之给付内容;第四,对并向聚合结构,应以“给付集合体”为单位完成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逻辑;第五,对等值对立结构,应确立双方的“抽象给付目的”并围绕其对待给付地位确定参照适用方法。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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