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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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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鲁72执454号 本院接受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0792邢初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内容:没收被告人沈艳冰、刘元元、王延儒、李小雨作案工具福林36号船舶一艘……上缴国库。对现停泊在山东寿光龙威码头的“福林36”号船舶予以扣押、拍卖。兹定于2024年7月28日上午10时至2024年7月29日上午10时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ifa.jd.com/)对上述船舶公开拍卖。凡需买船者,该船基本状况、起拍价、竞买保证金预交、拍卖须知等详见相关网站信息。凡与以上被拍卖渔船有关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最后一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特此公告。联系人:于文斌、朱佳乐0532-58589977、58589967
  债权登记联系人:张静 0532-58589979
青岛海事法院
唐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何兴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唐迎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兴洪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何兴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波诉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屿,第三人四川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3179.11元及资金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5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3758号 李正杰:本院受理原告文静与被告雍晓龙、李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10000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要求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新德、叶广才:原告李玉玲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新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种子款67000元、支付利息32830元,两项合计99830元,并以欠款本金6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计算利息;2.叶广才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元、保全费6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86元,由王新德负担,叶广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建、高婷、高承华、杨风玲、俞忠山、高琦:本院受理奇台县钱来钱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风新、于瑞霞、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刘建、高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65895.89元,两项合计465895.89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息;2.被告高承华、杨风玲、刘风新、于瑞霞、俞忠山、高琦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7870元,由刘建、高婷承担;高承华、杨风玲、刘风新、于瑞霞、俞忠山、高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军林:本院受理张学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军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195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4元由李军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奇台县大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你公司、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塔吊租赁费19333元;2.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租赁费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1117元,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2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徐翔:本院受理句容市青启苗木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崔志强、迁安市冠方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统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对案涉物品价值(价格)进行评估。本案仲裁庭为查清案件事实,同意申请人的评估申请。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1.本次评估的范围:案涉物品价值(价格)。2.本次评估的单位:江苏衡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本次评估费用5500元,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此笔费用的最终承担由仲裁庭另行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沈仕坤、王康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陈德龙与你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琼海嘉积新星文教书城: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曾少玲、陈英、罗丁萍、林艳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149号、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150号、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号、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152号),并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4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海荣等4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034-1037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1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马邦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顾小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吉阳老邓土菜馆:本委已受理莫远上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榆树市中远电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宋建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勇、闫丽君、田海燕、马丽萍、王建英、马艳平: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1548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勇、闫丽君、田海燕、马丽萍、王建英、马艳平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154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中隧物资有限公司、陈建国、巩会令、田建荣、陈治国、陈龙、王俊明、王小梅: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583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中隧物资有限公司、陈建国、巩会令、田建荣、陈治国、陈龙、王俊明、王小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58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弘源高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通福港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福鼎合贸易有限公司、柳国富、潘秋霞、黄庆和、柳冬桂、何开通、何兰金、何兰燕、王德顺: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0326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太原弘源高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通福港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福鼎合贸易有限公司、柳国富、潘秋霞、黄庆和、柳冬桂、何开通、何兰金、何兰燕、王德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032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诺华(大连)创业创新基金有限公司:你单位欠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中稽决字【2024】04006号)。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为上述职工补缴2014年09月至2021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3084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完成宁明县
2019-2021年度明江河段采砂项目(8标)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公告

湘乡市立鑫砂石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采砂许可后,于2021年办理了宁明县2019-2021年度明江河段采砂项目(8标)(以下简称“8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手续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文号为:宁自然资临复〔2021〕9号,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止。
  根据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我局多次联系你公司采砂权人领取限期复垦通知书,但一直无法联系上。我局于2023年9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限期复垦书面通知书》给采砂权人,但邮政公司反馈未能联系上,将邮件返单至我局。2024年4月8日,我局发函至县水利局,函请县水利局配合联系督促8标履行复垦义务,但县水利局至今也未能联系上你公司,致8标至今无责任主体履行复垦义务。
  为了完成8标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任务,请上述湘乡市立鑫砂石有限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宁明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领取相关通知书,并在规定复垦期限内(2024年9月12日前)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及时申请验收。逾期未来领取、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整改中仍不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将按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监管协议》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宁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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