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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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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运输假币牟利
构成数罪判刑罚金

( 2024-06-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常靖婕

  2023年4月,家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李某某在网络上接触到假币信息,先后两次购买20元面额的假币,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出售。贩卖过程中,李某某发现100元面额的假币需求量更大,便在网络平台上“拜师学艺”,自费购买假币电子模板、专用纸张、打印机、人头像水印章等工具,自行伪造100元面额的假币并对外出售,先后从中获利9700元。
  2023年10月左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伪造货币的窝点现场查获大量货币纸张及伪造工具,经清点、鉴定:现场查获的100元面额人民币419张、20元面额人民币941张均为假币。
  经审查,李某某两次购买20元面额的假币,且明知是假币仍亲自运输,又对外出售,总面额达3.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其间,李某某又伪造100元面额的货币,后对外出售,总面额达9.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依法提起公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汉台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表示,假币犯罪严重侵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及公共信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假币一旦流入市场,还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切企图“以假乱真”的货币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应提升反假币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货币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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