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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4)冀0926执恢19号 夏云平:本院受理张长辉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926执恢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17)冀0926民初149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传票送达的第二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6204室。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4)冀0633执114号 本院执行的张琳与石建学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令石建学对张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被执行人石建学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将(2023)冀06民终605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予以公告,以便消除对张琳的不良影响。公告内容如下:石建学因怀疑张琳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先后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基于此原因对张琳有殴打、辱骂行为。石建学虽认为张琳有外遇,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在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形下,石建学存在基于怀疑张琳外遇原因而谩骂张琳,跟孩子、亲属的通话中及一定范围内传播张琳有外遇等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张琳名誉权的一定损害,构成对张琳名誉权的侵害。石建学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许江涛:本院受理原告罗银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2156号 孙明慧: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治铧、孙明慧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余峰:本院受理陈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孙旺、李方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旺、李方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马珍怀: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王海江:本院受理王磊因与郑金华、王海江、张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曹洪伟:本院受理刘家洪因与王大洪、曹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黔232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大洪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5472.93元(含已付的28172.93元);尚未足额赔偿的7300元,由平安财保公司支付王大洪300元,支付刘家洪7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就该款项行使追偿权;三、驳回被上诉人王大洪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彭宏财:本院受理吴茂琴与彭宏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3民终110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1法庭进行庭询谈话,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何跃华:本院受理李才金、陈大彬与兴义市荣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跃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3民终89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哈啰宝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冀0109民初1328号石家庄兵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孙超诉龚长侠、张伟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景县迎贝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冀11知民初7号判决,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你应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顺新菱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县大顺镇大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顺新菱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37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215号 尉洲锋: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菲与被告尉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146号 施鹏:本院受理原告傅娇英与被告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2889号 豆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林炉与被告豆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5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204号 王影:本院对原告张洋诉被告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120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罗莉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段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山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7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胡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进与被执行人胡建国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朱进死亡,申请人颜菊香、朱佳燚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颜菊香、朱佳燚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东灶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1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肖燕(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5042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0日 送达公告 邢南市监罚送告〔2024〕1号 邢台诺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邢南市监罚告[2024]XY-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是: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电话:0319-4569019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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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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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4)冀0926执恢19号 夏云平:本院受理张长辉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926执恢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17)冀0926民初149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传票送达的第二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6204室。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24)冀0633执114号 本院执行的张琳与石建学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令石建学对张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被执行人石建学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将(2023)冀06民终6052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予以公告,以便消除对张琳的不良影响。公告内容如下:石建学因怀疑张琳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先后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基于此原因对张琳有殴打、辱骂行为。石建学虽认为张琳有外遇,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在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形下,石建学存在基于怀疑张琳外遇原因而谩骂张琳,跟孩子、亲属的通话中及一定范围内传播张琳有外遇等信息的行为,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张琳名誉权的一定损害,构成对张琳名誉权的侵害。石建学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许江涛:本院受理原告罗银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2156号 孙明慧: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治铧、孙明慧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余峰:本院受理陈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孙旺、李方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旺、李方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马珍怀: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王海江:本院受理王磊因与郑金华、王海江、张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曹洪伟:本院受理刘家洪因与王大洪、曹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黔232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大洪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5472.93元(含已付的28172.93元);尚未足额赔偿的7300元,由平安财保公司支付王大洪300元,支付刘家洪7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就该款项行使追偿权;三、驳回被上诉人王大洪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彭宏财:本院受理吴茂琴与彭宏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3民终110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1法庭进行庭询谈话,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何跃华:本院受理李才金、陈大彬与兴义市荣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跃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3民终89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哈啰宝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冀0109民初1328号石家庄兵伟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孙超诉龚长侠、张伟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景县迎贝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冀11知民初7号判决,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你应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顺新菱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县大顺镇大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顺新菱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37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215号 尉洲锋: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菲与被告尉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146号 施鹏:本院受理原告傅娇英与被告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2889号 豆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林炉与被告豆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9时5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204号 王影:本院对原告张洋诉被告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120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罗莉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段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山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7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胡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进与被执行人胡建国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朱进死亡,申请人颜菊香、朱佳燚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颜菊香、朱佳燚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东灶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1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肖燕(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50428****):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0日 送达公告 邢南市监罚送告〔2024〕1号 邢台诺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邢南市监罚告[2024]XY-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是: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电话:0319-4569019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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