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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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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军林、俞惠丽、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锦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俞惠丽、姜军林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LPR/年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2.判令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3.判令你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29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谭润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伍朝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95万元及利息(2014.9.3-2020.8.19期间的利息以33.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2020.8.20之后的利息以33.9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债务全部还清日止),利息约50万;2.判令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与伍朝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你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伍朝辉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谭润琼人民币350000元,借款一年,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止,利息共计每月10500元整,按月支付。2014年9月3日,原告转款33.95万元给伍朝辉。2014年-2018年期间,被告合计支付了11.9万元的利息,2021年5月28日,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加入偿还该债务,但申请顺延借款期限,展期届满后两被告仍未偿还借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23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光润: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2437号蒲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2417号成都市迈特龙货架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1.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迈特龙货架有限公司支付货架款128700元、律师代理费6900元;2.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迈特龙货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8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架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架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架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成都市迈特龙货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2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1198元,由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罗东海: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5393号刘文军诉你、于成诊、庞德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1.罗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文军支付194719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47199.2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于成珍、庞德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文军支付123354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33549.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美平:成都汉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唐国员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2576034.6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到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97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邓代清:我院受理原告张晓梅诉被告邓代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5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7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冯献兵:本院受理朱后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红光:本院受理朱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677号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蒋忠义、蒋锁良、朱明仙:本院受理润州区施进鱼馆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胡晓明:本院受理唐恩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4976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154976元;3.判令被告房屋内的所有财务归原告所有。《财务清单附后》;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杨秀英:本院受理何绍月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及应诉通如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和赁房屋场地,并支付原告租金39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黄生明、陈然昌:本院受理杨福辉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62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由被告黄生明、陈然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福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502元;2.驳回原告杨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黄生明、陈然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李德亮:本院受理郝金平与你离婚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88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汤池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营口嘉盈置业有限公司、于广洪、王涛:本院受理张建平、王家权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88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汤池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钟国大:本院受理钟其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1427民初4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本,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沈海岗、刘财:原告王淑萍与你们、张平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沈海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5800元,并支付利息98700元,两项合计为164500元;并以本金6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向王淑萍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5195元,由原告负担312元,沈海岗负担4883元。公告费700元,由沈海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北京康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委业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张仲(2022)民裁字第33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邹昊原(男,身份证号652201197006051637),你于2016年1月1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以殴打他人行政拘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杨胜科(男,身份证号52222819710922081X)你于2016年1月1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你以殴打他人行为处罚款贰佰元。特此公告。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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