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5 5/5 4 5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4-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3中缝
  (2024)豫0402民初1427号
叶文忠:本院受理原告阎艺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亚伦:本院受理吴发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新0102执6876号
张军(650103196307232336):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执68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厦1栋18层B-7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名下,以抵偿(2022)新0102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同等数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新0102执6607号
张军(650103196307232336):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执6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厦1栋18层B-8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名下,以抵偿(2022)新01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同等数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张亮、陕西鼎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0726民初69号原告邓优明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10时4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家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年润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年润与被告刘伟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刘要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182民初24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牛书霞、郑州欧纳尔冷暖科技有限公司、牛秀峰、苟秋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保安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顺陌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及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全江:本院受理徐沛论与你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2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黄启国、贵州煋原红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廷卓诉被告黄启国、贵州煋原红木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任权:本院受理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502民初205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黔0502民初20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赵水斌:本院受理原告邢元琪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邢元琪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邢元琪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北京联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北京联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毕节添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许培栋、任权: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培栋、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85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明光市舒宜佳商贸有限公司、杨照发:本院受理的明光市益权挂车厂诉你方财产损害赔偿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18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普建吊装有限公司、陈洋: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皖0304执2004号】现重庆柳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由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柳重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海月、张宇、泰然、魏紫夏、倪贺亮、李菲、邵文倩、赵伟、李放、陈泓旭、任涵、王曼、毕国庆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10时至7月2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郾城区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2#楼1单元1803、2601、3202、1901、1701、1801号(住宅)。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1日10时至2024年7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账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ifa.jd.com/2217)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信阳桑德申州水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次拍卖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委托评估价负值人民币505807.62元,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180万元,保证金人民币36万元,加价幅度人民币0.9万元。联系电话:0376-6671107(周法官)。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