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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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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精武
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如何引导好、监管好网络信息内容,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对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需要贴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实践,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完善网络治理体系,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自媒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网络暴力治理活动,既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治的良性效应,事前预防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也要保障法律实施,事后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当下,网络暴力事件出现向网络黑灰产业化方向异化的趋势。在以往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群体情绪的激化往往是网暴事件的直接导火索。但如今网络暴力事件开始呈现有组织性、有目的性的发展特征,为谋取流量经济、“眼球”经济,部分营销号恶意炒作社会热点事件,甚至直接设计文案,实施网络造谣和恶意编纂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的背景下,部分网络黑灰产业甚至可以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批量生成足以诱导网络舆论的不良违法信息。部分网暴者借助上游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直接公布被网暴者的个人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内容,将线上言论施暴活动延伸到线下的暴力活动。在部分情况下,网暴者为了实施报复行为或寻求刺激,直接发布与网暴事件无关的他人个人信息,诱导网暴者对无关之人实施网暴活动。面对网络暴力事件的这些全新特征,需要各方主体立足于网暴事件的发生过程,采取全环节、全业务流程的体系化治理措施。 其一,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内发布、传播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核和监督义务。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平台及时、尽早介入,综合利用人工审核和机器审核,重点屏蔽、删除明显具有人身攻击的违法信息。网络平台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层面专门制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多渠道、多手段限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和泛滥。在用户注册阶段,应当以弹窗、字体加粗等方式提示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网络暴力等违法信息;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避免不法行为人通过更换账号“马甲”等方式频繁发布网络暴力信息。在用户使用阶段,针对频繁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风险警示、屏蔽账号、限制部分权限等方式控制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其二,创新探索高效执法机制。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误以为“法不责众”,利用非实名账号肆意宣泄个人情绪,因此更需要执法机构在网络法治体系下明确发布者、传播者以及煽动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基于恶意营销、制造矛盾等目的,进行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活动的行为人,更应当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网络暴力治理活动具有范围广、突发性、针对性等特征,与传统的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治理活动具有显著区别,需要执法机构根据网络暴力活动的实践动态,采取更为灵活的监管策略。监管机构应当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认定标准进行周期性更新,预防违法行为人以“文字游戏”等方式规避自动化审核和人工审核,以便平台经营者能够采取更为清晰的审核标准,精准限制、屏蔽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同时,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创新网络普法活动,打消网络暴力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法律,合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其三,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互联网的普及为网民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场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引导网民理性发表观点,以更为透明、高效的谣言澄清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形成理性评论、合理论证的网络舆论环境。此外,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结合产业实践情况,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自媒体、“网络大V”等发布和传播合法网络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社会热点事件,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适时公布相关调查处置信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引导网络舆论正确评论热点事件。 总之,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方合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体系的治理始终是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治理活动,制定专门立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措施属于该类治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但并不能彻底根除网络暴力事件。之所以强调多方合力治理的重要性,是因为网络信息删除、屏蔽等治理措施有时并不能消解网络暴力背后的群体情绪激化问题,反而会因为相关情况说明、通报信息不透明进而引发更加严重的新一轮网络舆论危机。多方合力治理的关键是“疏解”和“堵漏”相结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的辟谣澄清等方式“疏解”社会公众的质疑,通过平台、用户、行业自律组织的协同配合执法,实现更为高效的“堵漏”效果,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事件背后的网络黑灰产业。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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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暴力需多方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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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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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精武
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如何引导好、监管好网络信息内容,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对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需要贴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实践,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环节完善网络治理体系,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自媒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网络暴力治理活动,既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治的良性效应,事前预防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也要保障法律实施,事后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当下,网络暴力事件出现向网络黑灰产业化方向异化的趋势。在以往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群体情绪的激化往往是网暴事件的直接导火索。但如今网络暴力事件开始呈现有组织性、有目的性的发展特征,为谋取流量经济、“眼球”经济,部分营销号恶意炒作社会热点事件,甚至直接设计文案,实施网络造谣和恶意编纂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的背景下,部分网络黑灰产业甚至可以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批量生成足以诱导网络舆论的不良违法信息。部分网暴者借助上游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直接公布被网暴者的个人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内容,将线上言论施暴活动延伸到线下的暴力活动。在部分情况下,网暴者为了实施报复行为或寻求刺激,直接发布与网暴事件无关的他人个人信息,诱导网暴者对无关之人实施网暴活动。面对网络暴力事件的这些全新特征,需要各方主体立足于网暴事件的发生过程,采取全环节、全业务流程的体系化治理措施。 其一,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内发布、传播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核和监督义务。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平台及时、尽早介入,综合利用人工审核和机器审核,重点屏蔽、删除明显具有人身攻击的违法信息。网络平台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层面专门制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多渠道、多手段限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和泛滥。在用户注册阶段,应当以弹窗、字体加粗等方式提示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网络暴力等违法信息;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避免不法行为人通过更换账号“马甲”等方式频繁发布网络暴力信息。在用户使用阶段,针对频繁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风险警示、屏蔽账号、限制部分权限等方式控制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其二,创新探索高效执法机制。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误以为“法不责众”,利用非实名账号肆意宣泄个人情绪,因此更需要执法机构在网络法治体系下明确发布者、传播者以及煽动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基于恶意营销、制造矛盾等目的,进行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活动的行为人,更应当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网络暴力治理活动具有范围广、突发性、针对性等特征,与传统的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治理活动具有显著区别,需要执法机构根据网络暴力活动的实践动态,采取更为灵活的监管策略。监管机构应当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认定标准进行周期性更新,预防违法行为人以“文字游戏”等方式规避自动化审核和人工审核,以便平台经营者能够采取更为清晰的审核标准,精准限制、屏蔽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同时,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创新网络普法活动,打消网络暴力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法律,合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其三,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互联网的普及为网民提供了畅所欲言的场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引导网民理性发表观点,以更为透明、高效的谣言澄清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形成理性评论、合理论证的网络舆论环境。此外,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结合产业实践情况,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自媒体、“网络大V”等发布和传播合法网络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社会热点事件,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适时公布相关调查处置信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引导网络舆论正确评论热点事件。 总之,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方合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体系的治理始终是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治理活动,制定专门立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措施属于该类治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但并不能彻底根除网络暴力事件。之所以强调多方合力治理的重要性,是因为网络信息删除、屏蔽等治理措施有时并不能消解网络暴力背后的群体情绪激化问题,反而会因为相关情况说明、通报信息不透明进而引发更加严重的新一轮网络舆论危机。多方合力治理的关键是“疏解”和“堵漏”相结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的辟谣澄清等方式“疏解”社会公众的质疑,通过平台、用户、行业自律组织的协同配合执法,实现更为高效的“堵漏”效果,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事件背后的网络黑灰产业。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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