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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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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韩 超 韩莹萱
“公司后续经营工作都已经安排好了,工人工资也结清了,谢谢检察官!”近日,正在江苏省新沂市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刘某经批准回家返回监区后,向驻所检察官表示感谢。 刘某是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酒后滋事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因其被关押,公司业务难以开展致使经营困难,拖欠了员工工资。刘某遂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回家处理此事,但一直未获通过。后驻所检察官核实相关情况后,与看守所、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最终同意了刘某的回家申请。 多年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通过“检察+公安”双向赋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发挥回家探亲的激励引导作用,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尊重保障人权有机平衡。 自2008年至今,新沂市每年平均批准回家拘役罪犯人数为30人左右,占比10%左右。以2023年为例,全年留所服刑拘役罪犯共计279人,批准回家罪犯26人,均全部按时归所,未违反回家规定,未发生肇事肇祸等情形,归所罪犯精神状态良好,均更加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实现“回家一人,带动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沟通会商明标准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实。长期以来,拘役罪犯“回家权”处于“沉睡”状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害怕罪犯回家后脱逃不归;二是担心罪犯回家期间肇事肇祸;三是无具体细致操作规范,担心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出现“公权私用”现象。 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新沂市检察院努力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 “像刘某一案中,我们综合考虑了其入所服刑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前罪性质、离所必要性、离所后监管方式等情况,还进行了实地核查其申请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再组织三方进行研判,最终才能判定是否批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巍介绍。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落实监管场所司法人文关怀,2008年以来,新沂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协同会商,探索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关程序。 “审批回家一般批准两天,申请时罪犯应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判决刑期已超过一半或判决刑期在四个月以上的,执行判决刑期满两个月,并需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性判刑、在本市有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固定住所,另外需要提供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曹勇说。 据介绍,若拘役罪犯回家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训诫、限制看守所内消费、取消之后回家申请资格、禁闭等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应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逾期未归的拘役罪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新沂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落实拘役罪犯回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审批程序、异议处理、监督措施等,将双方多年来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司法实践凝练总结成文,从制度上规范拘役罪犯“回家”工作。 规范协作严程序 “检察官,我想回家给我妈办个丧事,我连她最后一面都没见到……”2023年5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期间,李某的母亲不幸因车祸去世,李某立刻向监管民警提交申请,希望回家参加葬礼。 看守所收到申请后,全面评定审批,并提请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驻所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驻所检察官的建议下,看守所所长立即召集包括分管副所长、管教民警、内勤等在内的拘役罪犯申请回家工作专门审核小组,集中讨论评估李某回家申请,驻所检察官列席参加。 “经过综合考量,鉴于王某入所后表现良好、所犯罪行较轻,且其申请所述情况属实,现综合评估王某回家出现问题的风险较低,拟同意申请,允许其回家处理丧葬事宜。”在新沂市看守所专题会议上,驻所检察官依法建议同意李某的回家申请。看守所随后将相关审批材料报新沂市公安局签批并交检察机关备案。最终,李某顺利返回家中处理丧葬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继续服刑。 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规范审批监管流程是关键。为此,新沂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拘役罪犯如何提出申请、申请后调查核实哪些情况、需要经过几道手续等方面,在会商沟通后进行了规范,严格进行程序上的把控。 记者了解到,如有罪犯提出申请,首先由其所在监室管教民警对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随后由分管罪犯改造的副所长及内勤等组成专班对罪犯刑期执行、财产性判项履行、住所地及保证人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再由看守所所长召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邀请驻所检察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综合评估拘役罪犯回家的风险程度,形成会议记录;最后将审批材料报新沂市公安局签批,并交检察机关备案,充分确保拘役罪犯回家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明确了拘役罪犯保证人条件、出所中归所后监管等,进一步严格规范审批条件和监管措施,确保拘役罪犯不带“病”出所、不带“乱”回所。这一系列举措有效破解拘役罪犯回家程序难通过、回家申请难批准等问题,严格把控将执法风险和社会危险降至最低。 全程监督守安全 “你好王某,麻烦你打开一下定位共享。”罪犯王某因故请假回家期间,驻所检察官会同看守所干警通过微信视频、共享定位等方式开展云监督,确保拘役罪犯回家不脱管。 为保证拘役罪犯回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味”,新沂市检察院加强全过程监督,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调看监管平台联网信息、定期个别谈话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并就出所与归所监管、安全保障措施、开展法治教育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 记者获悉,新沂市看守所会同驻所检察室在每周教育日,由检察官、民警定期授课、播放法制栏目视频,增强罪犯法治意识,引导其自觉守法,并开展驻所检察官现场法律咨询活动,提供面对面法律服务。 建立拘役罪犯“回家台账”,驻所检察室逐次登记拘役罪犯获批回家次数、天数、离所归所时间、摘录归所后谈话内容等,全面掌握拘役罪犯回家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守住该项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执行。 目前,在新沂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新沂市看守所检警协作、协同共治下,每个月都有一批拘役罪犯被批准回家探视,且都能按时“无病”返回。同时,这一举动也发挥出回家探亲的激励引导作用,回监后罪犯们接受改造的意愿明显变得更加强烈,有效促进看守所平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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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罪犯“放回家”全部按时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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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检察完善制度激活拘役罪犯“回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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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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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韩 超 韩莹萱
“公司后续经营工作都已经安排好了,工人工资也结清了,谢谢检察官!”近日,正在江苏省新沂市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刘某经批准回家返回监区后,向驻所检察官表示感谢。 刘某是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酒后滋事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因其被关押,公司业务难以开展致使经营困难,拖欠了员工工资。刘某遂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回家处理此事,但一直未获通过。后驻所检察官核实相关情况后,与看守所、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最终同意了刘某的回家申请。 多年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通过“检察+公安”双向赋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发挥回家探亲的激励引导作用,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尊重保障人权有机平衡。 自2008年至今,新沂市每年平均批准回家拘役罪犯人数为30人左右,占比10%左右。以2023年为例,全年留所服刑拘役罪犯共计279人,批准回家罪犯26人,均全部按时归所,未违反回家规定,未发生肇事肇祸等情形,归所罪犯精神状态良好,均更加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实现“回家一人,带动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沟通会商明标准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实。长期以来,拘役罪犯“回家权”处于“沉睡”状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害怕罪犯回家后脱逃不归;二是担心罪犯回家期间肇事肇祸;三是无具体细致操作规范,担心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出现“公权私用”现象。 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新沂市检察院努力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 “像刘某一案中,我们综合考虑了其入所服刑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前罪性质、离所必要性、离所后监管方式等情况,还进行了实地核查其申请所述情况是否属实,再组织三方进行研判,最终才能判定是否批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巍介绍。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落实监管场所司法人文关怀,2008年以来,新沂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协同会商,探索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关程序。 “审批回家一般批准两天,申请时罪犯应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判决刑期已超过一半或判决刑期在四个月以上的,执行判决刑期满两个月,并需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性判刑、在本市有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固定住所,另外需要提供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曹勇说。 据介绍,若拘役罪犯回家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训诫、限制看守所内消费、取消之后回家申请资格、禁闭等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应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逾期未归的拘役罪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新沂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落实拘役罪犯回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审批程序、异议处理、监督措施等,将双方多年来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司法实践凝练总结成文,从制度上规范拘役罪犯“回家”工作。 规范协作严程序 “检察官,我想回家给我妈办个丧事,我连她最后一面都没见到……”2023年5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期间,李某的母亲不幸因车祸去世,李某立刻向监管民警提交申请,希望回家参加葬礼。 看守所收到申请后,全面评定审批,并提请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驻所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驻所检察官的建议下,看守所所长立即召集包括分管副所长、管教民警、内勤等在内的拘役罪犯申请回家工作专门审核小组,集中讨论评估李某回家申请,驻所检察官列席参加。 “经过综合考量,鉴于王某入所后表现良好、所犯罪行较轻,且其申请所述情况属实,现综合评估王某回家出现问题的风险较低,拟同意申请,允许其回家处理丧葬事宜。”在新沂市看守所专题会议上,驻所检察官依法建议同意李某的回家申请。看守所随后将相关审批材料报新沂市公安局签批并交检察机关备案。最终,李某顺利返回家中处理丧葬事宜,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继续服刑。 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规范审批监管流程是关键。为此,新沂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拘役罪犯如何提出申请、申请后调查核实哪些情况、需要经过几道手续等方面,在会商沟通后进行了规范,严格进行程序上的把控。 记者了解到,如有罪犯提出申请,首先由其所在监室管教民警对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随后由分管罪犯改造的副所长及内勤等组成专班对罪犯刑期执行、财产性判项履行、住所地及保证人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再由看守所所长召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邀请驻所检察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综合评估拘役罪犯回家的风险程度,形成会议记录;最后将审批材料报新沂市公安局签批,并交检察机关备案,充分确保拘役罪犯回家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明确了拘役罪犯保证人条件、出所中归所后监管等,进一步严格规范审批条件和监管措施,确保拘役罪犯不带“病”出所、不带“乱”回所。这一系列举措有效破解拘役罪犯回家程序难通过、回家申请难批准等问题,严格把控将执法风险和社会危险降至最低。 全程监督守安全 “你好王某,麻烦你打开一下定位共享。”罪犯王某因故请假回家期间,驻所检察官会同看守所干警通过微信视频、共享定位等方式开展云监督,确保拘役罪犯回家不脱管。 为保证拘役罪犯回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味”,新沂市检察院加强全过程监督,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调看监管平台联网信息、定期个别谈话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并就出所与归所监管、安全保障措施、开展法治教育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 记者获悉,新沂市看守所会同驻所检察室在每周教育日,由检察官、民警定期授课、播放法制栏目视频,增强罪犯法治意识,引导其自觉守法,并开展驻所检察官现场法律咨询活动,提供面对面法律服务。 建立拘役罪犯“回家台账”,驻所检察室逐次登记拘役罪犯获批回家次数、天数、离所归所时间、摘录归所后谈话内容等,全面掌握拘役罪犯回家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守住该项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执行。 目前,在新沂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新沂市看守所检警协作、协同共治下,每个月都有一批拘役罪犯被批准回家探视,且都能按时“无病”返回。同时,这一举动也发挥出回家探亲的激励引导作用,回监后罪犯们接受改造的意愿明显变得更加强烈,有效促进看守所平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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