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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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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恒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湖华星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王万平:汤永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黔0324民初1906号 甘科:本院受理李金龙、扈德华、扈会强与甘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324民初190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正安县人民法院安场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周纯菊: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7民初10044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与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207民初100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诉被告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仁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8869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刘侠:本院受理原告郭梅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刘志梅: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4)苏0925民特3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兆云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案号(2024)苏0925民特3号。申请人高兆云称,被申请人高阳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1998年离家外出,至今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人高阳应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高阳将被宣告死亡。如知悉下落不明人高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高阳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吴金波:本院受理钟定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王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24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安区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赵月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2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安区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马瑞全、蔡兆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02民初282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李志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与被告李志愿、关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周计真: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周计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案款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4)新0102执恢181号 胡余: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义与被执行人胡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新疆佳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佳美司法评估字【2024】第051号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胡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14栋4层1单元402【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1421311号】房产,鉴定评估价为602900.00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4)新0102执恢1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14栋4层1单元402【不动产权证产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1421311号】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克依木江·艾海提:我院受理的原告陈逢安与被告克依木江·艾海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克依木江·艾海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逢安购买破碎锤款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2民初2327号 丁振兴:本院受理原告张亚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原告工资11150元及路费、利息、误工费合计14850元,并要求你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5日9: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树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初:本院受理原告孙世龙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2245号 杜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许丽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尼玛本:本院受理原告巴音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28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07号 被告张超:关于原告白海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03号 被告张超:关于原告阚素芹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3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439-4号
熊浩: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源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俊杰、宁波云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欣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你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4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该案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21)第439号《裁决书》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岛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涉案无主物公告
  2024年2月28日,江宁分局秣陵派出所在办理辖区内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时,在江宁区秣陵街道高塘路101号附近一辆牌照为皖MSE296的厢式货车上证据保全大量烟花,暂未查明上述物品所属何人,现暂存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一危险品暂存仓库内。请原物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秣陵派出所认领,主张权利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办案单位联系人:吴俊
  联系电话:025-849513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泽丰路2号秣陵派出所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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