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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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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陈波谈绿色金融标准——
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 2024-05-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波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转型》的文章中指出:
  绿色金融标准作为绿色金融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绿色金融标准通过多主体灵活设置市场准入、交易竞争、信用约束等基础指标,顺畅了绿色投融资各环节。
  绿色金融标准为绿色金融领域的相关技术要求提供统一性和规范性支撑,其统一性作用在于,绿色金融标准明确和归纳了绿色金融相关术语,明晰了绿色金融边界,达成了对绿色投融资行为的共识,以此夯实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基础;其规范性作用在于,绿色金融标准包含各类基础交易描述和治理评价指标,是对绿色金融治理原则和制度的细化,为绿色金融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提供判断依据。绿色金融标准可理解为是对绿色发展的投融资行为、产品和效能的合理指标化定型的规范系统。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存在标准价值目标紊乱、体系结构失衡、属性界定模糊、适用逻辑冲突等问题,导致标准统一性上的逻辑不自洽,并进一步挑战标准的法治内涵,掣肘了绿色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应从标准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四个层面进行全面检视。
  近年来,环境保护、金融监管以及绿色金融领域的法治发展逻辑正经历嬗变,即从治理的单一思维到系统思维,从严格的制裁体系到倡导性的激励体系,从单一法源到多元法治。绿色金融标准应借助于这一法治转型契机,重塑绿色金融标准的新认知。绿色金融领域的法治转型蕴含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我约束之间的协调,是各主体在绿色金融治理层面的宏微观互动,其内涵体现在法治理念包容、主体权能协调、有效参与程序。而绿色金融标准包含的多元、合作、监督等基本特征,将促成绿色金融标准借助法治转型契机进行自身重塑。
  为了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制度体系,需在法治化视野下廓清绿色金融标准的内涵与外延,确立价值目标兼容、多元维度拓展、适用逻辑协同和法治程序保障等有效运行机制。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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