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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8号)
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3]008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母兆成、母连强等6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04876.73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8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8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8号
单位: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3]008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母兆成、母连强等6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04876.73元(母兆成1500元、母连强1600元、母连中1600元、马国庆1500元、谢广玉1600元、田海军1600元、谢昌勇1600元、戴奎2000元、母少锋2000元、吴敬存11400元、曾小康23542元、高树龙8445元、贺勤政10600元、孙存敏9202元、陈东堂6400元、李凤青9901元、孙行东23520元、邬金刚9088元、杨时雨6989元、陈中贵23529元、陈仟贵10602元、王光平7207.5元、胡兴宽21243元、王光旭25850元、张三宝、张光树、胡月蓉13106元、方英毫6500元、方英彬3500元、方英雷3500元、方义才3500元、方义有6000元、汪永方10000元、熊家明15000元、胡嗣坤20000元、车自豹20000元、车连强8000元、杨洋30000元、张国鹤15000元、周家富20000元、张建2500元、丁守领2500元、张培华2500元、高敬山2500元、周家波30000元、冉宝权0.5元、冉敬得501元、冉德怀0.5元、唐旭锋0.5元、周虎3500元、纪斌3500元、梅全杰3000元、吕光雄5000元、吕光洪2000元、黄卖红33000元、黄乃元4000元、黄乃坤3500元、黄慰3500元、王德兵4000元、张友昌3250元、尹国勇22146元、冯银龙9720元、解俊峰9195元、邓大林58438.7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薛星楼
  联系电话:0571-86910702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幸福南路1116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9号)
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3]008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詹全云、樊亚州等19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891037.95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9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9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09号
单位: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3]008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詹全云、樊亚州等19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891037.95元(詹全云5400元、樊亚州45000元、胡新成55000元、岳成龙37856元、潘振何77509元、潘士辉24680元、付响29500元、杨纪广6500元、吴明华24800、张志强25300元、颜友良18300元、吴春华34600元、王明亮6000元、黄祥军9300元、黄林强3900元、侯义斌3900元、黄朝军4000元、蒋金华6500元、魏峰6500元、程大志133421元、程伟98128元、吴宏亮18647元、李可娜3750元、杨高林10000元、李婧婧9000元、胡叶路1000元、王克慧4000元、崔润泽1950元、杨文将11000元、崔栋梁774元、周继英10774元、王全喜10774元、薛林10774元、李阔华10774元、王恒10774元、邹涛10774元、刘超10774元、陶伟10774元、汪言杰10774元、陈其帮1727元、陈周林1727元、周泽定1727元、唐公菊1727元、周游1679元、郑高锋950元、王子明17元、王华铭500元、王小勇85元、唐来潮696元、蔺五会727元、郎建荣138元、徐苗军2649元、郑铱楠638元、郑帅2500元、张军14680元、赵秀雅5000元、毛世红50000元、黄廷花15000元、吴泽锋15000元、吴玲娟11600元、戴卫忠11089元、刘家明9500元、余建军9500元、姚国强800元、张传亮800元、沈雪泥700元、牛灰5700元、武康岭48000元、王海燕48000元、武寿山48000元、袁琳玉48000元、邹娇46779元、周海明4800元、胡美英4600元、周健4400元、劳向明1500元、冯国其1500元、周敏娣3200元、唐国新9500元、孟燕亭5000元、蓝鑫程16064元、丰志明56082元、余双虎196513元、李辉36822元、程天华17523元、张弟儿1000元、赵李红1000元、余兴龙34993元、王玉峰1000元、郑玉红1000元、韦峰1000元、杜鹏1000元、王来旺1000元、陈金钗55元、丁仓库8837元、吴宏亮13795元、周泽军24508元、毛世红17640元、李明瑞19087元、刘炳英27594元、毛利兵163522元、刘晓军170000元、廖福辉17658元、王振海65491元、徐先各7000元、李典柱10000元、马邦炯9000元、张永丽20000元、沈生林10000元、沈立江5952元、訾海洋53850元、俞红华25000元、张小群10000元、蔡海旺36907.95元、冷家豪91611元、张志伟32000元、张彬2245元、张东林3400元、赵有标10元、叶鹏12000元、申辉13910元、郑育平7000元、余国华850元、庄令弟1200元、袁立光15045元、尹小华11195元、尹扁长15045元、余燕军6150元、谢邦平42000元、刘玉青20000元、徐从玉30000元、杜志兵10250元、沈立江28000元、刘强14000元、张典锋37000元、沈金鑫33350元、马邦炯24500元、蔡海旺42000元、施国兵148000元、张志伟5000元、施文娟26000元、沈志惠26000元、奚汉3000元、卢玲珑22500元、卢贵仁10000元、徐先各5000元、李红丽5700元、李连仁5700元、朱阿龙5700元、马中义5700元、赵录坤3700元、邵明连3700元、孟闯闯3700元、孟庆福3700元、高首梅3700元、邓超3700元、孙文才3700元、孙宣宣3700元、邵红亮3700元、程淑荣3700元、田进分60000元、龙文敏7000元、刘晓军160000元、薛锋12000元、单素梅17000元、葛潘镕37000元、葛玉梅21960元、周伟34000元、杨延铎10060元、沈新峰22000元、汤文祥17000元、高建军22000元、丁建华17000元、许东良12000元、徐龙22000元、周阳17000元、朱红军12000元、赵亚星12700元、赵亚平300元、叶春永9650元、翟勇35000元、周家龙23500元、曹菁30500元、张利宏47000元、张利友23500元、汪卫星2297元、张定安13500元、姚得明1500元、尹章春6500元、吕绍根5500元、张月英1000元、李朝阳24300元、尚林奥11500元、邵腾飞105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薛星楼
  联系电话:0571-86910702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幸福南路1116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公 告
邵连亿(居民身份证号1521261995****0912):
  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密卫医罚〔2024〕001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1000元、罚没款85000元、加处罚款85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密云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长城环岛东南侧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9088672)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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