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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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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加大知产保护力度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 “搭便车”炒股亏本 能否获得赔偿
· 业绩淘汰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侵权当赔
· 装摄像头侵犯隐私
调整位置清理内容
· 违法分包工人受伤
工伤保险公司承担

加大知产保护力度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 2024-05-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刘欢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司法助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相关情况,并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展现打造知识产权纠纷争端解决“优选地”的湖北法院作为。

  译名混淆驰名商标
构成侵权停用赔偿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林公司)享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上两个商标先后多次被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上海米某某公司网站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粤语中‘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权诺某公司,诺某公司又转授权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经营者)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米芝莲”品牌门店,某某林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驳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以某某林公司违反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粤语翻译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的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而要从跨文化角度将不同语言、文化相融合。因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判断英文与粤语之间的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业标识,是使用方言演变而来,并作为商业标识经过长期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使不予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身亦应依法保护。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化名入职窃取技术
承担刑责追索费用

  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生产、销售,掌握工业化生产嘧啶胺产品技术。
  2011年初,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张某某使用化名进入汇某公司工作,在掌握嘧啶胺产品生产技术信息后,借故从汇某公司离职,回到志某公司开展嘧啶胺生产项目建设。此后,志某公司未经中试即批量生产嘧啶胺产品。
  接到汇某公司报案后,2015年12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汇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志某公司使用技术与技术秘密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等进行了鉴定,汇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17万元。
  2020年7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某某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随后,汇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志某公司、张某某停止继续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生产嘧啶胺的技术秘密,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张某某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后,志某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嘧啶胺产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负担汇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因提起民事诉讼、发起行政投诉、进行刑事报案均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选择的途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不局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产生的开支,还可以包括采取刑事报案、行政投诉等救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因此,汇某公司除有权主张民事诉讼发生的维权费用外,对刑事案件中支出的鉴定费、翻译费、律师费等费用亦有权主张赔偿。
  据介绍,本案是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用的案件。一审宣判后,志某公司和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盗载视频传播获利
获刑罚金设备没收

  2019年初,卢某购买网站源代码并搭建某电影网站。2021年以来,在卢某指使下,卢某华使用远程操控软件连接登录服务器,进入多个视频网站搜索并复制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播放链接,并将解析下载的侵权视听作品上传至网盘,再通过该电影网站发布电影、电视剧的网盘链接;王某负责对网盘内的侵权视听作品进行备份和更新。
  2021年11月14日,卢某购买一款App,在该App内添加该电影网站入口并更名,吸引用户进入,再链接至网盘免费下载或者观看侵权视听作品,并将该App后台与其网购账号绑定,用于获取电商平台支付的佣金。
  经鉴定,涉案网盘中共有726份视频文件。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卢某、卢某华、王某收取由电商平台支付的佣金16万余元。
  2022年5月25日,被侵权视频网站员工发现有人避开公司的技术措施盗取视频文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卢某、卢某华、王某被抓获归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听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卢某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恶意注册起诉维权
违反诚信不予保护

  2018年7月,昆山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某公司)通过转让取得“魅她MIOLT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经过昆山某公司的经营,使“MIOLTTA/魅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阳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新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MIOLTTA/魅她”商标。该公司还在国际2类商品/服务中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昆山某公司在国际3类商品/服务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阳新某公司认为,昆山某公司销售的染色剂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该产品由湖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生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湖北某公司、昆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网页,且分别赔偿阳新某公司经济损失。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阳新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间,亦早于阳新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魅她旗舰店售卖相关产品的时间,可以认定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标。
  此外,“MIOLTTA/魅她”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阳新某公司曾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其他国际分类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由此可见,阳新某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阳新某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阳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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