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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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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沃库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吴盛纺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之日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钱娟:本院受理高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336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海通医学防护系统有限公司、邵海燕、刘雯、徐峰、王明德、李立:本院受理江阴市阿尔泰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们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7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无锡浅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齐长明:本院受理江阴市创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高洪程、高翔:本院受理邵龙仁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康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远、童义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书飞:本院受理沈秋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09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书飞:本院受理章春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091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发军、杨方俊:本院受理崔勇诉李发军、杨方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二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挖掘机价款175万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3万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5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杜高前:本院受理原告向志如与杜高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高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向志如支付劳务费2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3000元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原告向志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向志如负担139元,由被告杜高前负担3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高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黄双全:本院受理罗寻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双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寻天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汪建东:关于原告徐成兵与被告汪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44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9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为581元;以144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33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粲: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邓建、王粲、陆道银退赔一案中以(2023)川1302执恢5771号之一执行裁定续查封了出借方代表殷邦雄享有抵押权的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杨坪乡仙鱼村永恒楼1栋),案外人李有勇称其系该房屋的实际权力人,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院限你方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七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10点在本院执行局接待室听证,请准时参加。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晓:我院受理奇台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垫付款本金18220.35元,承担违约金5466元,合计23686.3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陈忠明、杨丽:本院受理奇台县龙泉车行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给付欠付车辆租赁费用36760元,并承担利息20813.6元,合计共57573.6元;2.陈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车辆租赁费用36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率15.4%承担利息至车辆租赁费付清之日止;3.杨丽对上述判项第一项内容中欠付车辆租赁费用21240元的欠款本息合计32907.6元及判决第二项中欠付车辆租赁费用21240元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陈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相虎元、陈爱琼:原告任军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相虎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负担148元,相虎元负担59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安外尔·艾合买提:我院受理陈正军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6690元并从2023年4月2日起,以本金66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苏静: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苏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赔偿款20390.04元;2.苏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费497.83元;3.苏静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35.67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苏静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金占强:本院受理马成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金占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马成福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2.金占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4日起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34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54元,由金占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返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博白县博白镇护双村佳贝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23MJN607495A),于2024年4月19日经(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有关规定,由刘香兰、余水霞、姚桂清组成清算组负责注销前的清算工作。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负责人刘香兰(联系电话:13677758485)书面申报债权。特此公告。博白县博白镇护双村佳贝幼儿园2024年4月28日
注销公告:博白县双旺镇白平小天才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23MJN606724R,于2024年5月6日经(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有关规定,由姚彩英、江翔、卜锦丽组成清算组负责注销前的清算工作。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负责人姚彩英(联系电话:18378064931)书面申报债权。特此公告。博白县双旺镇白平小天才幼儿园2024年5月6日
注销公告:博白县希望之花公益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23MJN8526344),于2024年4月18日经(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有关规定,由高晓霞、曾永前、曾翠玉组成清算组负责注销前的清算工作。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负责人高晓霞(联系电话:18776616829)书面申报债权。特此公告。博白县希望之花公益服务中心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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