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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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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实习生扎西央吉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厘清劳动争议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靶向清障解绊。法官在发布会上提示,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业务往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劳动争议审判庭合二为一,成立专业化审判庭室,目前已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王元田表示,劳动者对于在工作中所获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与单位签署过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该义务从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西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董林明介绍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提示,企业仅通过采取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存在较大风险,须对于自身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得当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刘义军建议,广大企业经营者应依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企业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同时,企业应全流程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等。 关于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董林明解释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其中,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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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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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清障解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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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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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实习生扎西央吉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厘清劳动争议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靶向清障解绊。法官在发布会上提示,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业务往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劳动争议审判庭合二为一,成立专业化审判庭室,目前已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王元田表示,劳动者对于在工作中所获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与单位签署过保密协议,都应当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该义务从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西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董林明介绍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提示,企业仅通过采取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存在较大风险,须对于自身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得当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刘义军建议,广大企业经营者应依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企业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同时,企业应全流程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等。 关于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董林明解释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其中,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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