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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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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丽
民间音乐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然而,在现代社会转型和全球化浪潮冲击下,民间音乐传承面临诸多挑战,应从法律层面入手,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机制,为民间音乐的传承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民间音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权益保障路径 明晰权利主体,平衡社区利益与个人权益。民间音乐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世代传承的个人,也涉及整个传承社区。明晰权利主体是厘清权属关系的前提。应综合考虑传承人的劳动付出和社区的集体贡献,在个人权益与社区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应确保传承个人和社区能够共享民间音乐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延长保护期限,促进创新传承。与一般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同,民间音乐具有历史悠久、代代相传的特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难以适应民间音乐传承的需要。应考虑延长民间音乐的保护期限,以有效维护其权益。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彰显文化特色。许多民间音乐与特定的地域文化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助于凸显民间音乐的文化属性,提升其品牌价值。应加快民间音乐地理标志的认定步伐,建立特色鲜明、准入规范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同时,加强对冒用、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民间音乐的声誉和权益。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能够促进民间音乐与区域文化的深度融合,打造独具魅力的文化名片。 建立公共领域补偿机制,促进利用与传播。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民间音乐,在鼓励自由利用的同时,应设立补偿基金,对利用者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持民间音乐传承发展。补偿基金的分配应向传承人、社区倾斜,并专门用于传习活动、人才培养等。公共领域补偿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民间音乐的广泛传播,也能为传承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搭建传承扶持体系,强化人才培养和保护 建立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传承人是民间音乐传承的核心载体。应借鉴非遗传承人认定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民间音乐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传承人名录。同时,加强对传承人的培训管理,定期开展技艺考核、培训研修等,促进传承人专业素质和传承能力的不断提升。 完善传习平台,创新传承模式。应发挥各级文化单位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民间音乐传习所、传习点。传习所不仅要成为传承人的教学场所,也要成为研究、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发挥传习所的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征集、挖掘整理工作,为传承人提供丰富的素材。在传承模式上,既要延续师徒传承等传统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学校教育等新路径。鼓励传承人与专业院校合作,培养高层次传承人才。 加强生计保障,提高传承积极性。民间音乐传承,很大程度上依赖传承人的自觉坚持。应从生计保障入手,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民间音乐传承补助制度,根据传承人的级别、贡献,给予相应的传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民间音乐传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给予传承人优待。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传承人就业或为其提供兼职机会,在稳定其经济收入的同时,拓宽其传承渠道。 拓宽传承路径,推动融合发展。推动民间音乐进校园,开发校本课程,让更多青少年接受熏陶。鼓励民间音乐融入文旅产业,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创新传播模式。在传承中注重与其他艺术形式的融合,激发创作灵感,孕育新的艺术生命力。同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濒危曲种、唱腔的抢救性记录,为后续传承奠定基础。 优化传播利用机制,增强文化影响力 加强数字化传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民间音乐应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数字化传播。支持文化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民间音乐资源的数字化采集、整理,建设高质量的数据库、音像库。加强与网络视听平台的合作,开设民间音乐专区,扩大受众覆盖面。同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农村延伸数字音乐服务,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推进产业化利用,实现传承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民间音乐要在创新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引导民间音乐与旅游、动漫、演艺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特色文创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产业化利用,拓宽民间音乐的传播渠道,提升其市场影响力,实现传承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营造跨界融合的创新生态。艺术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打破艺术门类的界限,营造跨界融合的创新生态。鼓励民间音乐与戏剧、舞蹈、影视等艺术形式交相辉映,孕育新的艺术样式。支持传承人与当代艺术家开展对话交流、合作创新,激发创作灵感。举办高水平的民间音乐创新创意大赛,为青年才俊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用好、用活、用新民间音乐,焕发传统艺术的勃勃生机。 推进国际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支持民间音乐“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民间艺术节、博览会,展示中国民间音乐的独特魅力。同时,引进世界优秀民间音乐,为我国民间音乐发展提供有益借鉴。鼓励中外艺术家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对话融通。要创新国际传播方式,用好国际传播平台,共同推动中国民间音乐的全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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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音乐传承的法律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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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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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丽
民间音乐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然而,在现代社会转型和全球化浪潮冲击下,民间音乐传承面临诸多挑战,应从法律层面入手,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机制,为民间音乐的传承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民间音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权益保障路径 明晰权利主体,平衡社区利益与个人权益。民间音乐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世代传承的个人,也涉及整个传承社区。明晰权利主体是厘清权属关系的前提。应综合考虑传承人的劳动付出和社区的集体贡献,在个人权益与社区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应确保传承个人和社区能够共享民间音乐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延长保护期限,促进创新传承。与一般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同,民间音乐具有历史悠久、代代相传的特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难以适应民间音乐传承的需要。应考虑延长民间音乐的保护期限,以有效维护其权益。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彰显文化特色。许多民间音乐与特定的地域文化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助于凸显民间音乐的文化属性,提升其品牌价值。应加快民间音乐地理标志的认定步伐,建立特色鲜明、准入规范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同时,加强对冒用、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民间音乐的声誉和权益。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能够促进民间音乐与区域文化的深度融合,打造独具魅力的文化名片。 建立公共领域补偿机制,促进利用与传播。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民间音乐,在鼓励自由利用的同时,应设立补偿基金,对利用者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持民间音乐传承发展。补偿基金的分配应向传承人、社区倾斜,并专门用于传习活动、人才培养等。公共领域补偿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民间音乐的广泛传播,也能为传承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搭建传承扶持体系,强化人才培养和保护 建立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传承人是民间音乐传承的核心载体。应借鉴非遗传承人认定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民间音乐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传承人名录。同时,加强对传承人的培训管理,定期开展技艺考核、培训研修等,促进传承人专业素质和传承能力的不断提升。 完善传习平台,创新传承模式。应发挥各级文化单位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民间音乐传习所、传习点。传习所不仅要成为传承人的教学场所,也要成为研究、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发挥传习所的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征集、挖掘整理工作,为传承人提供丰富的素材。在传承模式上,既要延续师徒传承等传统方式,又要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学校教育等新路径。鼓励传承人与专业院校合作,培养高层次传承人才。 加强生计保障,提高传承积极性。民间音乐传承,很大程度上依赖传承人的自觉坚持。应从生计保障入手,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民间音乐传承补助制度,根据传承人的级别、贡献,给予相应的传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民间音乐传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给予传承人优待。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传承人就业或为其提供兼职机会,在稳定其经济收入的同时,拓宽其传承渠道。 拓宽传承路径,推动融合发展。推动民间音乐进校园,开发校本课程,让更多青少年接受熏陶。鼓励民间音乐融入文旅产业,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创新传播模式。在传承中注重与其他艺术形式的融合,激发创作灵感,孕育新的艺术生命力。同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濒危曲种、唱腔的抢救性记录,为后续传承奠定基础。 优化传播利用机制,增强文化影响力 加强数字化传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民间音乐应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数字化传播。支持文化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民间音乐资源的数字化采集、整理,建设高质量的数据库、音像库。加强与网络视听平台的合作,开设民间音乐专区,扩大受众覆盖面。同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农村延伸数字音乐服务,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推进产业化利用,实现传承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民间音乐要在创新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引导民间音乐与旅游、动漫、演艺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特色文创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产业化利用,拓宽民间音乐的传播渠道,提升其市场影响力,实现传承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营造跨界融合的创新生态。艺术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打破艺术门类的界限,营造跨界融合的创新生态。鼓励民间音乐与戏剧、舞蹈、影视等艺术形式交相辉映,孕育新的艺术样式。支持传承人与当代艺术家开展对话交流、合作创新,激发创作灵感。举办高水平的民间音乐创新创意大赛,为青年才俊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用好、用活、用新民间音乐,焕发传统艺术的勃勃生机。 推进国际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支持民间音乐“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民间艺术节、博览会,展示中国民间音乐的独特魅力。同时,引进世界优秀民间音乐,为我国民间音乐发展提供有益借鉴。鼓励中外艺术家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对话融通。要创新国际传播方式,用好国际传播平台,共同推动中国民间音乐的全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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