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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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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兜售“三无”减肥药获利46万余元
淮安盱眙法院判决销售额十倍惩罚性赔偿

(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秦晓波 蒋莹莹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交朋友圈兜售“三无”减肥食品的刑事案件,判决5名微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法院还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人判处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于某蕾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得“中医世家”“魔芮卡”等减肥食品,并在明知该减肥食品无质量合格证、无合法厂家、无合法购货凭证且服用后有身体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加价销售给李某娜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
  之后,李某娜又通过社交朋友圈将所购减肥食品加价销售给张某等二人,销售金额共计18万余元。张某等二人又采用同样手法通过社交朋友圈加价销售给宋某某、张某某等人。截至案发,5名被告人累计销售金额达46万余元。
  2022年,江苏的尤女士从李某娜处购买并食用该减肥产品后,出现头晕、失眠以及恶心症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尤女士购买的这款所谓的减肥食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
  今年1月,于某蕾等5人因非法获利销售假冒伪劣的“三无”减肥产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要求她们承担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于某蕾、李某娜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5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认定5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于某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撤销其在吉林省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执行部分,两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判处李某娜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法院还对其他三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宋某某3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付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价款9500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5000元,于某蕾、李某娜、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赔付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价款800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张某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责令5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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