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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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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7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等有关规程加以明确。 对于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规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收集、编选、审查本院和辖区法院案例,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符合参考案例入库标准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本院研究室。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核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分工,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案例,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可以自行收集、编写案例,按照《规程》规定的流程审查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推荐,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自行收集、编写的案例,应当征求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意见。 对于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规定,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对于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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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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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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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7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等有关规程加以明确。 对于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规定,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收集、编选、审查本院和辖区法院案例,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符合参考案例入库标准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本院研究室。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核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分工,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案例,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可以自行收集、编写案例,按照《规程》规定的流程审查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推荐,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自行收集、编写的案例,应当征求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意见。 对于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规程》规定,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对于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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