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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宋子文 张倩云 溶溶漾漾白鸥飞,绿净春深好染衣。 湖北省武汉市,素有“百湖之市”“湿地之城”之称,浩荡长江与秀美汉水穿城而过,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前沿阵地。 近年来,武汉法院始终坚持立足环资审判,深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守护大美江城,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转变审判理念 依法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300余件,其中涉及非法采矿、长江禁渔、岸线保护等相关案件82件。 这是2023年以来,武汉法院交出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绩单。 武汉法院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在某有色金属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引入社会公益方案促使企业环保合规,将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环境损失,通过技术改造、源头整改污染行为,降低环境污染隐患。 “要转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理念,既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又给予企业积极主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武汉法院持续转变审判理念,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责任承担方式,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实践,办结湖北省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 2023年,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荣获“全省法院环资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创新审判机制 3月1日清晨,武汉沉湖湿地,一条条鱼儿跃入水中,在阳光下荡起粼粼波光。 武汉中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及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执法大队、沉湖湿地管理局,齐聚沉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对一起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增殖放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判项执行问题,武汉法院积极能动履职,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武汉法院积极压实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探索延伸至涵盖执行职能的“四合一”归口审判机制,并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对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促进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事项及时有效落实。 3月29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名被告人多次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蔡甸区消泗乡黄丝河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经第三方评估报告估算,蔡甸区法院依法责令4名被告人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成鱼620千克、幼鱼111350尾。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让行为人从捕鱼人变身“补鱼人”,既凸显了法律惩罚教育功能,又彰显了司法温度。”一位受邀参加庭审和放流活动的人大代表说。 武汉法院还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保护基地,探索将基地作为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先后在新洲区涨渡湖湿地、东湖风景区马鞍山森林公园等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司法修复基地顺利开展多场法治宣传。 据统计,武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已累计增殖放流鱼苗1500余万尾,补植复绿树木5000余株。 推动源头治理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武汉法院始终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积极发出司法建议,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在做到“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努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数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普遍存在对非法捕猎缺乏认知的情况,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动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在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夏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通过某物流公司,采用非实名的方式邮寄鹦鹉活物进行售卖。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主动与该物流公司联系,指出制度漏洞,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寄递从业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并得到积极反馈。 近年来,武汉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建议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善用、活用司法建议这一柔性制度,切实以司法建议“小支点”撬动生态保护“大格局”。 “武汉法院将紧紧围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任务,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持续以法治之力守护江河安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武汉高质量发展筑牢绿色司法屏障。”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太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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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发展筑牢绿色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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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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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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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宋子文 张倩云 溶溶漾漾白鸥飞,绿净春深好染衣。 湖北省武汉市,素有“百湖之市”“湿地之城”之称,浩荡长江与秀美汉水穿城而过,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前沿阵地。 近年来,武汉法院始终坚持立足环资审判,深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守护大美江城,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转变审判理念 依法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300余件,其中涉及非法采矿、长江禁渔、岸线保护等相关案件82件。 这是2023年以来,武汉法院交出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绩单。 武汉法院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在某有色金属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引入社会公益方案促使企业环保合规,将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环境损失,通过技术改造、源头整改污染行为,降低环境污染隐患。 “要转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理念,既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又给予企业积极主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武汉法院持续转变审判理念,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责任承担方式,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实践,办结湖北省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 2023年,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荣获“全省法院环资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创新审判机制 3月1日清晨,武汉沉湖湿地,一条条鱼儿跃入水中,在阳光下荡起粼粼波光。 武汉中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及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执法大队、沉湖湿地管理局,齐聚沉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对一起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增殖放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判项执行问题,武汉法院积极能动履职,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武汉法院积极压实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探索延伸至涵盖执行职能的“四合一”归口审判机制,并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对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促进涉生态环境修复执行事项及时有效落实。 3月29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名被告人多次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蔡甸区消泗乡黄丝河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经第三方评估报告估算,蔡甸区法院依法责令4名被告人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成鱼620千克、幼鱼111350尾。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让行为人从捕鱼人变身“补鱼人”,既凸显了法律惩罚教育功能,又彰显了司法温度。”一位受邀参加庭审和放流活动的人大代表说。 武汉法院还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保护基地,探索将基地作为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先后在新洲区涨渡湖湿地、东湖风景区马鞍山森林公园等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司法修复基地顺利开展多场法治宣传。 据统计,武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已累计增殖放流鱼苗1500余万尾,补植复绿树木5000余株。 推动源头治理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武汉法院始终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积极发出司法建议,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在做到“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努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数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普遍存在对非法捕猎缺乏认知的情况,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动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在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夏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通过某物流公司,采用非实名的方式邮寄鹦鹉活物进行售卖。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主动与该物流公司联系,指出制度漏洞,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寄递从业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并得到积极反馈。 近年来,武汉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建议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善用、活用司法建议这一柔性制度,切实以司法建议“小支点”撬动生态保护“大格局”。 “武汉法院将紧紧围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任务,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持续以法治之力守护江河安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武汉高质量发展筑牢绿色司法屏障。”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太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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