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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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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英、李国元:我院受理张凤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李国元、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凤桐支付欠款30000元、利息28335.3元,两项合计58335.3元,并继续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1‰计算自2023年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张凤桐负担513元,李国元、王英负担1314元;公告费300元,由李国元、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誉胧:我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22993.99元、保险费194.7元、违约金3449.1元,合计26637.79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负担 5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新武:本院受理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给付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管理费36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1元,由杨新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刚、李雪莎:1.被告曾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晓霞借款306000元,利息34016.9元,两项合计340016.9元;并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被告杨辉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陆晓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史亚琴:1.被告史亚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风玲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633.3元,两项合计290633.3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0‰承担利息;2.被告戴新、戴刚、戴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曾德熙:本院受理吴天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58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曾德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天渊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保洁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107.18元;2.驳回吴天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吴天渊负担78元,曾德熙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范仕卿:本院受理李晓春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834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薛露强:本院受理朱丰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任建平:本院受理孙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281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史彩云、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凯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吕有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泽林:本院受理陈秋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恒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诸知百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罗红(510721197302221645):原告张泽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武汉通洋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智派化学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苏0281财保581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281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智怀英申请宣告公民智秀梅死亡一案。于2023年4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4)冀0705民特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智秀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冀宣江:原告张家口广德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东台市港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察罚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239号
被鉴定人:唐祥明,身份证号:51222719700417*
用人单位:湖北乐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头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06.1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240号
被鉴定人:王开雄,身份证号:42282319801006*
用人单位:冠众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334号
被鉴定人:吴伟,身份证号:42032319870912*
用人单位: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293号
被鉴定人:赵军荣,身份证号:42050419671215*
用人单位:湖北宸祥润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275号
被鉴定人:冉美光,身份证号:51352419700810*
用人单位:杭州兴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指。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4〕00290号
被鉴定人:张友权,身份证号:42272119700307*
用人单位:湖北秉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桡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5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珠海拓视开放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原珠海优康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1日将珠海拓视开放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原珠海优康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位于桂山岛十五湾观龙山庄项目900平方米土地的地价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3462.38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肆佰陆拾贰元叁角捌分(小写148462.38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到我处。请提存受领人于2028年12月20日前到我处领取提存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该笔提存款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83号花园大厦二层
  联系人:李媚 电话:0756-2680200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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