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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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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李杰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步增长,各车企品牌纷纷推出官方认证二手车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但在二手汽车销售过程中,部分经营者却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等信息,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法院查明,王某此前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车一辆。汽车销售公司于合同中承诺购买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王某依约付款,随后双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此后,王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曾有重大维修情况,其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欺诈手段出售事故车,案涉车辆因存在重大事故,对车辆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同意由鉴定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车事故维修后造成的贬值损失约为20%,且会对车辆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案涉车辆系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回收的二手车辆修理后重新出售的官方认证二手车。结合鉴定意见,案涉车辆销售前所进行的维修,足以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某明确告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意愿,导致其陷于错误认识。 据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面对消费者对车辆情况的询问,经营者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便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即属于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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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辆大修事实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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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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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李杰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步增长,各车企品牌纷纷推出官方认证二手车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但在二手汽车销售过程中,部分经营者却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等信息,从而引发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法院查明,王某此前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车一辆。汽车销售公司于合同中承诺购买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王某依约付款,随后双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此后,王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曾有重大维修情况,其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欺诈手段出售事故车,案涉车辆因存在重大事故,对车辆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同意由鉴定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车事故维修后造成的贬值损失约为20%,且会对车辆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案涉车辆系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回收的二手车辆修理后重新出售的官方认证二手车。结合鉴定意见,案涉车辆销售前所进行的维修,足以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某明确告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意愿,导致其陷于错误认识。 据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面对消费者对车辆情况的询问,经营者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便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即属于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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