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
|
|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物流运行现状,拟对2022年发布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分为6个章节共32条,相较于《细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部分定义,如增加第二十八条对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作出定义并明确其许可范围等;二是修改了物流单证开具方式规定,如修改第六条,将物流单证的开具方式由企业制作修改为在平台生成等。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七条,要求在境内运输过程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相关服务供应商不得非法销售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
|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
|
|
|
|
( 2024-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前电子烟物流运行现状,拟对2022年发布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分为6个章节共32条,相较于《细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部分定义,如增加第二十八条对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作出定义并明确其许可范围等;二是修改了物流单证开具方式规定,如修改第六条,将物流单证的开具方式由企业制作修改为在平台生成等。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七条,要求在境内运输过程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相关服务供应商不得非法销售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