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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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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自兵、李庆美:本院受理余海军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汤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施石:本院受理句容市下蜀镇聂玉干货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斌太:原告韩万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078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1.限被告王斌太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韩万英赔付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16,913.14 元;2.驳回原告韩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15.00元,由被告王斌太负担2,621.00元,由原告韩万英负担94.00元;公告费1010元,由被告王斌太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的原告张素蓉诉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中“被告王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素蓉借款31000元”中的“31000元”应更正为“27000元”。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田华云:本院受理魏文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115民初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贺丹、文超:本院受理陈彦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贺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彦赔偿损失及鉴定费用449507元;2.驳回陈彦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贺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玉林、张斌:本院受理高阳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何玉林、张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高阳建偿还187381.5元;2.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何玉林、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苟小林: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1863号魏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5000.00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2024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冯杰:本院受理王执权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228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华春:本院受理胡定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9879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南京吉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宝华休闲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御坤苑足道苑:本院受理方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姚万田:本院受理(2023)苏1183 民初9560号刘祚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潘伟:本院受理吴亚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44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卓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陈文彬: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兴华涂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66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提交的期限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邱冬华:本院受理蓝志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62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提交的期限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施小杰:本院受理原告沈立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朱广:本院受理申请人段紫微与被执行人新疆风向标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紫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朱广、师洁为(2023)新2201执22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201执异36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刘玉文:我院受理盛红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俞忠山:本院受理李多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建龙:我院受理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挂靠管理费69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孙刚:本院受理梁小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591号 赵永根:本院受理原告南充鼎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及逾期支付购货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吴凌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凌云、吴永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37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云鼎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阳诉被告向帮勇(曾用名:向小林)、南部县云鼎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向帮勇就(2023)川1321民初849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向帮勇就本案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高敏,身份证号:41120219841129****,2024年4月23日因保管不善遗失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2023年2月15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1011206430,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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