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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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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正在引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变化。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邱华栋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已成为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且无法回避的关键命题,关涉广大文学艺术科技创作者和版权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关涉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向善、版权法治保障的政策取向,关涉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邱华栋指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存在一些关键问题,包括权利人对其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活动中被各种演绎使用过程的控制力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等。为此,有必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邱华栋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的原则性问题。首先,由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明确: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的内容,不宜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活动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其次,通过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释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负有公示版权内容使用的记录标识义务,保障版权内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确不履行与不充分履行的法律责任、主管单位及处理程序。 同时,加快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多方主体责任,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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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邱华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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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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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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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正在引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变化。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邱华栋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已成为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且无法回避的关键命题,关涉广大文学艺术科技创作者和版权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关涉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向善、版权法治保障的政策取向,关涉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邱华栋指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存在一些关键问题,包括权利人对其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活动中被各种演绎使用过程的控制力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等。为此,有必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邱华栋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的原则性问题。首先,由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明确: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的内容,不宜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活动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其次,通过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释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负有公示版权内容使用的记录标识义务,保障版权内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确不履行与不充分履行的法律责任、主管单位及处理程序。 同时,加快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多方主体责任,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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