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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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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为各类经营主体活动提供“硬核”护航
· 走进《烟火人家》,用法律武器守护每个“她”
· 依法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新版《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为各类经营主体活动提供“硬核”护航

( 2024-03-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见习记者 李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发展底气。
  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由原来的七章65条修改为九章68条,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两个专章,与原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共同构成基本框架。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要从营商环境抓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表示,此次修订《条例》,是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法治活动,有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聚焦公平稳定市场预期
  营商环境事关高质量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要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建设为支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同时,《条例》明确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发挥其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等服务作用。
  推动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任务。《条例》明确要加强与京津和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协同监管,强化政务服务合作,促进跨境贸易协同开放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共同营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河北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全省营商环境明显改善,经营主体总量从2017年底的470万户增加到847万户。此次《条例》修订,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各类经营主体活动提供了更加‘硬核’的护航,必将有力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的台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段占东说。
创新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近年来,河北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聚力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业务融合和技术应用相互促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为创新政府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围绕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
  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方面,《条例》要求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在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方面,《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等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推进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
  在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方面,《条例》规定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等便利措施。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优化要素确保融资顺畅
  土地、数据、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就是企业的阳光、空气、土壤、水分,只有发展要素齐全、充分,企业才会成长得快、发展得好。围绕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条例》规定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条例》明确供应土地应当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
  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马桂旺介绍说,此次修订《条例》也就这一问题作了重点规范。提出要完善融资支持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同时,针对企业资金困难问题,《条例》还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采取承诺制方式免予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要求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为创业创新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严格执法强化法治保障
  法治化水平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法治化贯穿于企业开办、经营、破产、退出的全过程,涉及执法司法多部门。为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
  《条例》要求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精简整合检查事项,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干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此外,着眼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协调联动,狠抓学习宣传,细化配套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段占东说。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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