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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42元)。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安徽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其云诉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5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李同好、陈名艳: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七里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余峰:本院受理陈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15日9时在本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刘长庚、刘艳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协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万军、陈志兴、刘长庚、隆优禄、方文娟、刘艳霞、王江林与第三人合肥杰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1民初127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平:本院审理原告吴水华与被告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46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美耀:本院审理原告高仁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33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夹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起睿:本院审理原告宏控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19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贵州东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沈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94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15号 孙永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与被告孙永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永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3.9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316.75元;2、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925%计算)。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孙永大负担。你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如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723号 杜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1万元,合计27.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130号 刘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迈迈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9点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崔绍亮:本院受理原告姚立鉴诉被告崔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建湖县上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钱军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梁学宏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徐梅桂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居荣飞、李松松: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书诉被告居荣飞、李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蕾:本院受理原告吴旭诉被告徐蕾、吉龙、申丽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6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4)川3221工受10号 申请人:黄刚 受伤职工姓名:黄刚,身份证号码:5101811973****2815 用人单位:四川金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黄刚提交的关于黄刚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函 江苏中韩盐城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红塔创芯一期(珠海横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洛盈华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仓继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中投建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钦州中投嘉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惠东、查丽萍、赵凤平: 新余智科领先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单位”)为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我单位与岳咏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我单位将所持有的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90.5495万股转让给岳咏桥(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事项”),协议约定:(1)股权转让价款=900万元*(1+8%*n/365),其中n=2020年12月16日(含当日)起至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含当日)止的天数,最晚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2)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3)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即成为190.5495万股的实际持有人,我单位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为“交割日”;(4)我单位根据受让方确定的股权工商变更时间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交割日至工商变更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我单位代受让方持有,配合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5)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 我单位现就本次转让事项在上述五项“同等条件下”贵方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告知并征询贵方意见,如贵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自本函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单位答复“接受五项同等条件并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书面答复函须列明上述五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贵方100%接受该五项同等条件。 贵方书面答复函向我单位有效送达方式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答复函原件邮寄我单位以下联系人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永泰庄北路1号国际氢能中心7号楼107,联系人:贺应鹏,电话:18813005181。 在我单位送达本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如我单位未收到贵方书面答复函原件或答复函内容不符合本函要求的,一律视为贵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特此函告 新余智科领先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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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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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42元)。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安徽政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其云诉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52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李同好、陈名艳: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七里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余峰:本院受理陈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15日9时在本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刘长庚、刘艳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协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万军、陈志兴、刘长庚、隆优禄、方文娟、刘艳霞、王江林与第三人合肥杰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1民初127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平:本院审理原告吴水华与被告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46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美耀:本院审理原告高仁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33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夹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起睿:本院审理原告宏控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19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贵州东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沈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94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315号 孙永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与被告孙永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永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3.9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316.75元;2、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925%计算)。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孙永大负担。你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如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723号 杜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1万元,合计27.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130号 刘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迈迈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4年5月20日9点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崔绍亮:本院受理原告姚立鉴诉被告崔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4年5月17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建湖县上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钱军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梁学宏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鼎龙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朱长茂、刘婷婷、王玉阶、颜金春、刘成亚、罗书华、朱丹丹:原告徐梅桂与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居荣飞、李松松: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书诉被告居荣飞、李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蕾:本院受理原告吴旭诉被告徐蕾、吉龙、申丽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6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4)川3221工受10号 申请人:黄刚 受伤职工姓名:黄刚,身份证号码:5101811973****2815 用人单位:四川金瑞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黄刚提交的关于黄刚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函 江苏中韩盐城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红塔创芯一期(珠海横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洛盈华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仓继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中投建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钦州中投嘉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惠东、查丽萍、赵凤平: 新余智科领先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单位”)为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我单位与岳咏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我单位将所持有的苏州睿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90.5495万股转让给岳咏桥(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事项”),协议约定:(1)股权转让价款=900万元*(1+8%*n/365),其中n=2020年12月16日(含当日)起至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含当日)止的天数,最晚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2)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3)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即成为190.5495万股的实际持有人,我单位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为“交割日”;(4)我单位根据受让方确定的股权工商变更时间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交割日至工商变更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我单位代受让方持有,配合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5)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 我单位现就本次转让事项在上述五项“同等条件下”贵方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告知并征询贵方意见,如贵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自本函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单位答复“接受五项同等条件并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书面答复函须列明上述五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贵方100%接受该五项同等条件。 贵方书面答复函向我单位有效送达方式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答复函原件邮寄我单位以下联系人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永泰庄北路1号国际氢能中心7号楼107,联系人:贺应鹏,电话:18813005181。 在我单位送达本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如我单位未收到贵方书面答复函原件或答复函内容不符合本函要求的,一律视为贵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特此函告 新余智科领先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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