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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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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华健:本院受理王中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张玲玲:本院受理吕芳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2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郭胜: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人郭胜申请强制执行锡山环罚决[202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20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资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石家庄神喻王果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52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张洪玮: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兰卡百货经营部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摩杰音乐酒吧、吴昌勇、张洪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绍洪食品店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郑恩海: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石家庄华强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9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易秋伯:本院受理原告肖小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吴高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范东桂: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发与被告范东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3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范东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发货款63600元及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6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1元,由被告范东桂负担。被告范东桂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深圳市东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金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2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祝国庆:本院受理(2024)浙0382民初898号原告郑乐英诉被告乐清市鸿泰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王洪超,史建设及第三人祝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邢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宝建华、叶颖: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刘红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学武诉被告赵世威、第三人刘海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审判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晟和义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马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乔利: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被告乔利离婚纠纷(2024)苏0925民初43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速裁(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1号之二 2023年12月4日,本院根据乐清市荣成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债务人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5日裁定宣告浙江供力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264号之二 2023年9月26日,本院根据李成光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据此,管理人申请宣告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8日宣告温州臻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36号 本院根据东莞市沙田誉成五金钢材经营部的申请,于2024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广东荣禧智能车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20日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荣禧公司的管理人。荣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联系人:刘秀英,联系方式:1371259277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荣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荣禧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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