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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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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俞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1723民初441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4月30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杨朝玥:本院受理原告丁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88号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赵艳凯:本院受理梅河口市福兴建材商店诉你与杨旭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5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王昌明:本院受理付彦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赵景威:本院受理侯庆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张俊杰:本院受理张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河北协信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第三人葛中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四川飞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饶安洪与被告敬志永、汤英,第三人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鑫到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敬志永、汤英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川1302民初83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该案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23)川13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152号四川驰竞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驰竞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0696.48元及资金利息(以270696.4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杜松:本院受理张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勇支付货款5073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7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即年利率5.4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杜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由杜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冯江东与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冯江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国庆: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217号弋洪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国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弋洪武支付货款人民币15114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11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成润:本院受理陈松与张成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成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松偿还借款77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73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任云潇:本院受理沈子安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3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判令被告支付生育费18335.05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新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蔡刚: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0890号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蔡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29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600元,由蔡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阮明君(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808056917):原告李德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变更诉讼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人自愿放弃原诉讼请求中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刘建国:本院受理张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要求你偿还借款5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城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张建伟:本院受理陈光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要求你给付货款1976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城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高小英:本院受理南充顺庆区鑫达干杂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LRP标准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利随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永兵:本院受理青子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30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两点半在本院潆溪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浩申请胡子银死亡一案,申请人胡浩称,被申请人胡子银(曾用名胡子博,身份号码420111195809242334)于1997年8月3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胡子银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胡子银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胡子银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武华。本委受理刘冬梅与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12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3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恒广: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自然普林罚决字〔2021〕第14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行政罚款9300元。2.恢复擅自改变930平方米林地用途的原状。现公告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来我局(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14楼1420房间)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若未能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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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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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俞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1723民初441号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4月30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杨朝玥:本院受理原告丁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88号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赵艳凯:本院受理梅河口市福兴建材商店诉你与杨旭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58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王昌明:本院受理付彦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赵景威:本院受理侯庆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张俊杰:本院受理张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河北协信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第三人葛中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四川飞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饶安洪与被告敬志永、汤英,第三人中建八局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鑫到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敬志永、汤英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川1302民初83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该案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23)川13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152号四川驰竞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驰竞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0696.48元及资金利息(以270696.4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促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杜松:本院受理张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勇支付货款5073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7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即年利率5.4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杜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由杜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冯江东与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冯江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国庆: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217号弋洪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国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弋洪武支付货款人民币15114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11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成润:本院受理陈松与张成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成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松偿还借款77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73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任云潇:本院受理沈子安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3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判令被告支付生育费18335.05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新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蔡刚: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0890号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蔡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29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600元,由蔡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阮明君(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808056917):原告李德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变更诉讼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人自愿放弃原诉讼请求中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刘建国:本院受理张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要求你偿还借款5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城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张建伟:本院受理陈光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要求你给付货款1976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本院城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高小英:本院受理南充顺庆区鑫达干杂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LRP标准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利随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永兵:本院受理青子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30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两点半在本院潆溪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浩申请胡子银死亡一案,申请人胡浩称,被申请人胡子银(曾用名胡子博,身份号码420111195809242334)于1997年8月3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胡子银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胡子银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胡子银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武华。本委受理刘冬梅与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4]12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3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恒广: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自然普林罚决字〔2021〕第14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行政罚款9300元。2.恢复擅自改变930平方米林地用途的原状。现公告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来我局(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14楼1420房间)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若未能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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