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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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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合规改革与合规建设的中国道路
· 指引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
· 重典治吏
· 直接关乎权利的规范构成与制度保障
· 评价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创造性解释”

郭创拓谈科研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直接关乎权利的规范构成与制度保障

( 2024-03-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郭创拓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科研自主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自主从事科学研究是科研项目治理的基本要求,只有赋予充分自主权,科研人员才更有可能“通过自我选择,去探讨那些他们最有条件研究的问题”,从而“唤起研究者的最深层次动机,发挥他们各自的技能和能力”。科研自主权是科研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在法律规范和科学准则的双重约束下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科研自主权的法律属性直接关乎权利的规范构成与制度保障。科研自主权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权力让渡,而是基于科研人员学术能力与专业背景的“信任自主”与科研项目合同的“绩效自主”,包含作为个体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与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自治两个维度。
  我国当前科研自主权改革在渐进式放权的同时,存在混淆法律监督与专业监督、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隐性控制”、容错免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科研自主权改革应坚持权责利的有机统一,需从传统的国家公权力与专业权力的对抗向合作治理转变,其主要任务是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为真正落实科研自主权,需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从单一维度的权力下放向科研项目治理关系的法治化转变,并通过提升科研人员诚信意识,确保自觉、规范、高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与此同时,还需在扩大科研人员人财物自主权的同时,通过建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专业监督为辅助的科研监督体系,弱化绩效评价指标的刚性约束,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等,实现静态层面的权利回归与动态层面的权利行使的统筹协调。
  科学研究既是自由创造的认知活动,也是蕴含丰富社会意义的实践活动,承载特定社会功能,依托特定社会条件,蕴含独特的价值与贡献。但科学体制与其他社会体制的相互依存,既为科学研究的发展创造条件,也为科学研究的自主性设定限度,还在特定条件下对科学研究自主性构成威胁。与西方以科研活动的内在逻辑为主导的制度演进范式相比,我国科研自主权改革是在行政权力主导专业权力的背景下展开的,科研自主权建构存在先天性不足与缺陷,无法有效精准回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诉求。由此,我国科研自主权的制度建构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发展模式,而应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坚持体系化思维方法,构建具有中国自主性的科研自主权改革路径,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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