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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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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存三大难题 李秋代表主张
丰富起诉主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2024-03-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马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
  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经历了两次修订,从各方面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立了保护机制。其中,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就是期望从源头上堵漏建制,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守护。”已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一直特别关心。
  “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关键还在于如何落实。”在跟踪调研时李秋发现,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三大难点,亟须规范完善。
  “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是否享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未作明确规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参差不齐,其大多难以担负起通过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使命。”在李秋看来,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难”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李秋介绍说,许多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线索都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社会组织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受侵害情况较少。因此,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亟待解决。
  “除了这两点,我认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效果‘实现难’更需关注。”李秋告诉记者,在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中很少涉及赔偿损失。即使涉及,因原告无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故难以达到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法行为的威慑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总会发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履职效果如何,尚需客观判断。加之,该类公益诉讼案件多发生于校园周边、娱乐场所,若行政机关监管不严,则容易导致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反复发生。
  针对三个难点问题,李秋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丰富未成年人诉讼启动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并根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能力、经验、时间等要素,探索建立有权起诉社会组织“白名单”,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合力。
  其次,完善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线索收集机制,明确各部门移送损害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线索的法定职责,从学校教师、公安护学岗、学生家长等群体中选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充分拓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线索渠道。
  最后,建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原告方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保障赔偿金专用于受损公益的恢复和保护,并定期予以公示。同时构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长效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回访制度,合理制定回访间隔期限,将回访结果纳入行政机关政绩考核,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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