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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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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完善合规司法制度
· 建议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体系性安全保障
· 呼吁尽快推进人工智能法出台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完善合规司法制度
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时态代表

( 2024-03-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图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时态代表。 资料图片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省委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守住安全底线。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石时态。
深化理念助力安商惠企
  江苏作为沿海经济大省和开放大省,也是民营经济大省。一直以来,江苏省检察院把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每年我们都会将这项工作列入省检察院党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实行项目化推进,确保工作安排落地落实。”石时态介绍说,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市场安全的黑恶犯罪1047人、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133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4287人、非法集资犯罪3672人。
  江苏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当执法司法行为,保障营商环境法律制度正确实施,稳定社会预期。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经济违规与经济犯罪,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2023年共监督立案283件,监督撤案548件。省检察院连续两年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清理“挂案”406件。
融合履职提供良好环境
  在服务企业上,江苏检察机关聚焦企业生存发展全周期可能面临的问题,积极构建全周期保障,以“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为“企业敢干”提供良好环境。
  石时态告诉记者,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涉破产企业虚假债务的甄别,惩治和预防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逃避债务或者获取优先受偿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企业清退有序。
  同时,加大对企业内部腐败、利益输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2021年以来,共起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698人,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1582人。
  江苏检察不断优化协作释放协同保护效能,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推动信息互通共享,通过联合举办法治研讨、开展联合调研、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防范机制。
探索创新激发内生动力
  如何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江苏检察机关坚持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全面落实上级部署,依法有序探索创新,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帮助企业树牢创新意识,促进企业提高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
  聚焦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对知识产权案件是否存在刑事追诉、民事追责、行政违法、公益诉讼等情形实行“一案四查”,并与沪浙皖三省(市)检察院签署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加强行政、刑事衔接,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闭环,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1件39人。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我们还依法积极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在全国率先以省域为单位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消除违法经营隐患的,依法运用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推动企业改善管理合法经营,避免出现‘办了案子、垮了厂子’。”石时态告诉记者,截至去年底,全省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98件,数量全国第一。
  为防止“纸面合规”,全省三级检察院主动牵头工商联、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做到“真有效”“真监管”。目前全省各设区市及62个县(市、区)已建立,并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此次,我带上两会的议案之一就是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一章‘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石时态告诉记者,建议增设企业合规案件强制性措施限制条款、增设明确单位和责任人员分离追诉条款、增设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条款、增设企业合规整改条款、增设企业合规整改法律后果条款、增设企业合规整改检法衔接条款、增设企业合规整改审判程序条款,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石时态表示,江苏检察机关将打好“四大检察”“组合拳”,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以看得懂、听得进、易理解的方式为企业解读法律政策,促进企业提高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搭建更加便利的联系联络平台,拓宽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并积极能动履职,将司法办案与诉源治理紧密结合,依法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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