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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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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葆江:本院受理杨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郭新江:本院受理张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1274号 闫德林、彭冰松: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11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508号 刘勇:原告杜允允与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25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年底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徐州通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亮与被告徐州通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238号 顾雪涛、张劲鹏: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雪涛、张劲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42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4462790元、未开票税款损失2269371元及审计费62997元、借款利息142462.5元;2、判令顾雪涛、张劲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玉文、谭英: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文、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恢143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耀强与被执行人戴忠林、陈宜、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吴斌、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07720元整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8974《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耀强与被执行人戴忠林、陈宜、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格雷特机器人有限公司、吴斌、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0125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于2024年1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6)苏0509执774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和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4021296.49元(收款人王伟平、顾三官、冯金珍、梅志根、徐芳、许敏伟、黄新华、黄春华、杨引娟、朱金元、张巧英,其余收款人不详)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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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7)苏0509执748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高军合同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736元整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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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394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被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罗政远诈骗罪财产刑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613.3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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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75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49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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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7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499637.1元(需通过诉讼明确优先权金额)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贵公司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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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井、沈光、林邦跃、黄荣华、徐雪荣、马彪、沈华、姚宇成、张青松、李效东、宋志杰、徐伟荣、张天明、何尚亚、杨正波、朱效忠、沈祺、张文武、谭学攀、李贤双、张正勇、李树峰、毛向阳、刘兰、沈青、刘红珍、官网红、周五荣、王志杰、朱良念、陈一飞、陈亚芳、唐永宏、李顺、周小群、王淼均、杨荣平、唐雪荣、王尚菊、田进猛、陈兴华、陈会涛、肖阿妹、张锐、李争光、陈冰兴、金俊、王鹏亮、朱林风、何忠东、仲小菊、陈小明、宋强、陈林春、阮万、潘浩庆、张志远、鲍安元、韩麒、杨琪皓、顾一青、王雪英、吴宇超、汪海隆、吴海栋、陆学浩、张炯神、李志权、周广龙、徐法东、金斌、徐健、王小英、顾飞、朱振华、冯磊、许佳俊、王耀、沈雪峰、韩沁平、罗大志、石国中、朱鹏、钟毅勇、陆建芳、沈宏智、徐华明、杜大川、高伟、张明、毛晓伟、杨玉文、王春雷、杨小莉、陈允刚、林敏、信洋洋、廖伟群、陆婷婷、任毅州、胡建芳、时跃、周吉华、孙建伟、钮佳伟、许淮生、胡金洲、张飞、缪其、徐国喜、张建龙、陈勇军、袁斌、董顺吉、钱忠良、郭庐山、王孺、朱芳芳、赵可可、朱建方、毛龙乐、徐诚、张继、柳浩、李崎洲、李印刚、郭辉军、邓培海、钮月芳、俞绍峰、马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于2024年1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25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合计3657343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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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1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8)苏0509执恢29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斌、王金干、吴江市悦佳纺织品有限公司、钱红英、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49560.50元整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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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阳商城有限公司(原长沙泰阳商城)、龙佩琼、王政、周先龙、曹金罗、张健、胡月兰、陈新伦: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5)牧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权利转让给张丽华。特此告知。
张丽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岭黛丽容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P337):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一案,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点阵笔1台、激光祛斑仪2台、利多卡因18盒)、没收违法所得11851元、罚款75556元。扣除已退还的1911元,你单位应缴罚没款合计85496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3〕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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