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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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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荣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至2023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系统共受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65件71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83件127人。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多发,对耕地保护提出严峻挑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此,笔者建议要在耕地保护中,下足法治领域的三个“硬功夫”,用良法善治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夯实耕地保护的规范基础,筑牢法治基石。近年来,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对耕地保护专门作出规范,涉及国土空间管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等相关内容。以此为基,在立法层面,还需要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规划等地方立法中,对耕地保护予以规范,并对特殊地域、特殊用途耕地等方面进行区域协同化的地方性立法,以此形成较为完整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此外,需要重视耕地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的应用,把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惩罚协同发力的立法格局。 二是加强耕地领域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关键举措。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非粮化“进出平衡”,严控耕地流出和补充耕地全程监管,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对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土地造成的盐碱化、荒漠化、土壤污染等违反耕地保护的行为,明确处罚目录清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杜绝推诿扯皮,造成执法“空档”。要在执法中利用好数字技术助力耕地保护,强化运用遥感、卫星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常规调查技术,整合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以数字化应用赋能耕地保护。 三是加强耕地司法保护,释放严保耕地法治信号。通过查办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涉及耕地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刑”正反双向衔接,正向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效,反向避免“不刑不罚”,向行政机关反馈耕地问题线索,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的“后半篇文章”。发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对存在的执法规范、管理缺陷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案促改。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制发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的,精准开展耕地保护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督促修复受损耕地。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限期修复、劳务代偿、交修复金等,单一或并列适用“金钱罚”“行为罚”进行处罚的裁判方式,及时按下“修复键”。 (作者单位:宁夏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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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法善治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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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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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荣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至2023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系统共受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65件71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83件127人。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多发,对耕地保护提出严峻挑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此,笔者建议要在耕地保护中,下足法治领域的三个“硬功夫”,用良法善治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夯实耕地保护的规范基础,筑牢法治基石。近年来,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对耕地保护专门作出规范,涉及国土空间管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等相关内容。以此为基,在立法层面,还需要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规划等地方立法中,对耕地保护予以规范,并对特殊地域、特殊用途耕地等方面进行区域协同化的地方性立法,以此形成较为完整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此外,需要重视耕地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的应用,把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惩罚协同发力的立法格局。 二是加强耕地领域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关键举措。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非粮化“进出平衡”,严控耕地流出和补充耕地全程监管,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对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土地造成的盐碱化、荒漠化、土壤污染等违反耕地保护的行为,明确处罚目录清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杜绝推诿扯皮,造成执法“空档”。要在执法中利用好数字技术助力耕地保护,强化运用遥感、卫星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常规调查技术,整合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以数字化应用赋能耕地保护。 三是加强耕地司法保护,释放严保耕地法治信号。通过查办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涉及耕地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刑”正反双向衔接,正向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效,反向避免“不刑不罚”,向行政机关反馈耕地问题线索,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的“后半篇文章”。发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对存在的执法规范、管理缺陷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案促改。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制发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的,精准开展耕地保护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督促修复受损耕地。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限期修复、劳务代偿、交修复金等,单一或并列适用“金钱罚”“行为罚”进行处罚的裁判方式,及时按下“修复键”。 (作者单位:宁夏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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