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强化养宠责任意识 构建安全生活氛围
·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 “违停”车辆是否担责
· 开发商拒返首付款
查封房屋继续执行
· 多次网购问题产品
十倍索赔难获支持
· 业主申请装充电桩
物业应当提供便利

多次网购问题产品
十倍索赔难获支持

( 2024-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天雁
  
  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有些人为了牟取利益当起了“职业打假人”进行“碰瓷式打假”。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职业打假”的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8月7日,王某从温某处购买了5套某品牌减肥产品,支付了3500元货款。次日,温某将该产品邮寄至王某指定的收货地点。王某收到货后,录制了开箱视频,并于4天后委托浙江某公证检验机构对案涉减肥产品进行检测,该机构在送检商品中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制剂及原料药,王某以此为由,于2023年9月将温某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在2021年至2022年均向不特定的销售者购买不同减肥产品,事后均以产品添加“西布曲明”为由起诉至全国各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主张返还案涉产品货款及承担检验费用,但未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全国范围内高频次的购买类似减肥产品并提起诉讼,呈现职业化、流程化的特征,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范畴,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对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法官提醒,消费者对购买不合格产品进行诉讼维权系对自身权利合法合理的保护,而自王某这类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虽然对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以知假打假的方式进行牟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甚至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

   
相关文章: